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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田野走进历史

来源:音乐艺术   编辑:薛艺兵   2016-12-03 14:43:00   作者:薛艺兵

  五、记载的历史和记忆的历史

  用文字形式记载历史,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常见的记录历史的方法,由此而保存下来大量的书面历史文本。正由于是采用文字形式记载历史的,所以我们可以把记载在历史文本书面上的这种“历史”称为“记载的历史”。本文此处之所以要提出“记载的历史”这一概念,是要引申出与之相对的另一个概念——“记忆的历史”。试想,历史除了可以用文字加以记载外,其实还可以在人们的头脑中得到记忆。所以我们相对于用文字“记载的历史”,把记忆在头脑中的这种“历史”称为“记忆的历史”。虽然都是记录历史的信息材料,但文字的记载与头脑的记忆完全不同,不仅信息载体不同,而且信息的储存方式和传播方式都有很大区别。由于不同性质和不同形式的历史信息对我们的历史研究(尤其是音乐历史的研究)会产生差异较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此特意将这一对概念提出来,对两者的不同性质、存在方式、可信程度和使用方法加以讨论。

  首先,“记载的历史”和“记忆的历史”二者在所记历史的时限上有区别。前者(记载的历史)由于是一种写定的文本资料,其中记录的历史信息是被固化在文字书籍中的,而文字书籍可以利用一定的方法保存数百年或更长时间,所以这类文本资料会携带久远历史的信息,使我们可据以追溯相对久远的历史。后者(记忆的历史)由于是储存在个人头脑中的有关历史的信息(虽然这种信息通常要通过口头陈述的形式呈现出来,并被记录成文字文本加以利用),一方面因为个人的记忆时限受个体生命周期的影响而比较短暂,即便是几代人的“接力式”记忆,这种记忆的有效时限也一般不会超出五代人(大约150年的时间)。

  其次,两者在所记历史的信息范围方面也有区别。前者(记载的历史)在中国的史料文献中记载的大都属于官修历史,即记载人是朝廷指定的史官,记载的历史事件都是官方(包括中央朝廷和地方官府)事宜,因此从记事范围方面基本上能代表历史大事,可以看做是国家范围的一般历史。后者(记忆的历史)则不同,在中国这种依靠记忆储存历史信息的事宜基本上属于民俗文化范畴,记忆的历史一般都是民间俗事,记忆者都是个人,因为记忆者个人的经历、眼界、视野、知识有限,记忆的事情范围也有限,对事物的看法带有很大的个人主观性。

  还有,两者在信息的保存方式和传播方式方面也有较大区别。一般来说,当我们把那些用文字记载历史的官方文献当做一种历史研究的重要资源时,这种资料文本就是一种公共文本,也就是说,它是大家都知道的、每个人都可以查阅和研究的公共资料。正因为是公共资料,它除了可以被社会成员共享之外,还具有可靠的公信力,因而可以得以广泛传播和频繁使用。然而,记忆的历史由于是出自社会个体的记忆信息,它不是社会公共资料,因而使用范围受限,不易广泛传播和利用。此外,保存在记忆中的这些历史信息通常需要经过学者的访谈记录而使之成为一种可用的书面形式的信息资料,这一过程中,由于信息记忆人和采访人之间都是一种私人间的交流,除了当事人(口述者和记录者)之外的别人没法对这种资料的可靠性加以验证,因此资料缺乏必要的公信力。

  以上我们对两种记录历史的形式做了必要的分析,下面我们还有需要从性质和概念方面进一步认识两者各自的特点。

  我们通常把采用文字形式记载历史的文本称为“历史文献”,这里我们又把历史文献中记述的“历史”称作“记载的历史”。如果我们把“记载历史的文献”和“文献中记载的历史”这两层含义合起来给它一个更为简明的称谓,那么,我们可将其简称为 “文献史”。至于说我们这里提出的“记忆的历史”,由于是前人未曾提到的一个新概念,所以需要经过分析来给它定性。

  我们可以将人的大脑看做是信息的存储器,同时又是信息的处理器。我们说的“记忆的历史”,首先是作为一种脑信息被储存在大脑中的。但是,仅储存在大脑中的信息是不为外人所知的隐含信息,要将这种信息变成一种社会可知信息,就需要经过大脑的信息处理并将其外化为一种可感知的符号,而最直接的外化手段就是用言语(即有声语言符号)把它说出来。当然,如果把它外化成一种文字符号也未尝不可,但这样的话它就和文献史混同起来了。我们之所以将其称作“记忆的历史”,就是因为它不是被记载下来的,而是被储存在大脑中的记忆信息,这种历史信息的保存形式不是文字,而是大脑记忆,只有在外界需要感知这种记忆信息时,才临时将其直接地外化处理为言语的形式——即用口头称述的方式说出来。如此说来,“记忆”(而非“记载”)是这种信息的储存方式;“口传”(而非“文传”)是这种信息的传播方式。至此,我们可以为“记忆的历史”这个概念找到一个与“文献史”(亦即“记载的历史”)相对应的简明称谓——“口传史”。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口传史”虽然是我们从大脑记忆信息外化和传播的角度找出的对“记忆的历史”这一概念的一个简明称谓,但是“口传史”并非新概念,它正好与国际学术界当下颇为热门的一个常用概念“oral history”(国内译作“口传史)相吻合。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学术思想已经对国际上的历史学和人类学方法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那么,国际上常用的“口传史”这一概念又是怎样形成的呢?这一概念又引发出怎样的史学新方法呢?口传史在涉及音乐历史时又有什么特殊性呢?我们下面将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六、关于口述史及音乐口述史

  “口述史”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在最一般的意义上主要是指:使用口头访谈获得的历史记忆资料而写就的相关历史。按美国口述史学家唐纳德-瑞齐(Donald A. Ritchie)的解释,“口述史是以录音访谈的方式搜集口传记忆以及具有历史意义的个人观点。”英国社会学家和口述史学家保尔-汤普逊(Paul Thompson)说:“实际上,口述史就像历史本身一样古老。它是第一种类型的历史。”尽管在西方社会使用目击者的口头报告来编写历史的传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历史学家希罗多德(Herodotus,约公元前485-425)和修西得底斯(Thucydides,约公元前460-400?)那里,然而,现代专业历史学家通常会把这类历史看做是口头传统(oral tradition)而很少将它们作为“正史”去对待。“口述史”作为一个现代概念,早在1940年代就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阿兰-内文斯(Allan Nevins)等人的推动下得以广泛使用,近些年来口述史已经发展成为历史研究领域一个国际性运动,但不同国家的口述史学家在口述历史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使用等方面都有着各不同的方法。一般而言,口述史大都是有关个人、家庭、重要事件、日常生活等方面历史信息的收集和研究。由于大多数这类历史信息都不可能从书面文献资料(written sources)中去发现,因而资料的获取主要来自那些亲历者的口头陈述。但是口述史也引用来自书面文本的信息,如引述那些通常是保存在档案馆或大型图书馆里的、建立在相关数据资料基础上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书面著作。

  按保尔-汤普逊的说法,口述历史的作为一种历史研究资料有利有弊。其利在于:补充历史文献的不足;使普通人获得参与撰写历史的可能从而体现出历史研究中的民主性;对新近发生的不可能通过文字记录进行研究的政治事件作出令人满意的分析。其弊在于:口述者通常会有主观的记忆选择、记忆缺失等不真实性;口述内容具有流动性、不稳定性、主观歧义等。

  当然,历史记述者在记述历史时的主观性,会同时存在于口述史与文献史中。既然文字记载的历史文本中亦存在着文本作者主观的记录、信息来源不实、史实误记或资料散失等现象,那么个人记忆的历史也不会比文字记载的历史更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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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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