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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打虎”“猎虎”“拍蝇”多管齐下,反腐进入持续高压新常态,随之而来的是腐败由显性向隐性转变的趋势明显。加之,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隐性腐败样式繁多,主要体现在篡改数据、泄露信息等方式谋取私利,在电子支付中虚假交易,隐蔽式滥用公款等腐败行为增多等方面。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隐性腐败现象不断凸显。因此,对隐性腐败应进行全面系统化的综合治理。
首先应持续加强党风建设,从根本上遏制隐性腐败趋势。要强化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防止隐性腐败的基础。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问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不被侵蚀;同时,加强廉政建设和道德教育,这是塑造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手段。明确权力运行的规则和程序,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制度。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腐败形式的变化,法律法规需要不断跟进,适应新形势和新挑战。通过加强立法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出具有前瞻性和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为反腐败工作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依据。同时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分享反腐败经验和技术,共同应对跨国腐败行为。腐败问题是全球性的挑战,特别是隐性腐败,各国需要共同努力,共同寻找共性问题,积极发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执法职能,增添有关对隐性腐败的定性以及处理原则。
最后需畅通民众监督举报机制,构建立体式腐败治理网络。隐性腐败最大的特点就是难以捕捉、隐蔽性强。因此,要建设专门机构反腐与民众反腐相协同的工作机制,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腐败行为的举报,确保举报者的个人信息和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保护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权益,确保举报者、监督者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举报者的安全。加大举报奖励力度,调动举报的积极性,让各种隐性硕鼠无处可逃。
隐性腐败治理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综合施策。反腐新常态下隐性腐败具有权情、权色、权力交易的人情化,利益交换的延时化,利益输送的间接化,索贿行贿的“数字化”等特征。一方面,国家反腐专门机构针对隐性腐败引进新技术、新人才,交叉式监督,借助大数据力量,完善追踪溯源流程,同时,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体系;另一方面,构建多层次监督合力,加强公众意识和参与,推动社会对腐败的零容忍态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强大合力。(崔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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