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11月13日讯 (通讯员 张妍 记者 田丰恺) 为进一步谋划好新时期工伤保险普法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工伤保险政策知晓度,即日起,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伤政策宣传,保障广大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伤保险宣传氛围。
一、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可由供养直系亲属按就高原则自愿选择享受工伤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并不得随意更改。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标准为:按就高原则以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死亡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核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一)劳动功能障碍分为:一级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三、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
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工伤康复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伤残待遇。
根据工伤发生后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不同,工伤职工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生活护理费等。
4、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基本生活的费用。
六、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有什么要求?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费用报销有什么要求?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经批准的转诊、转外治疗医疗费,由工伤职工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经批准擅自转诊、转外治疗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九、未参加职工保险的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十、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十一、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十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