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莱州9月20日讯 (记者 田丰恺) 近日,莱州市区府西路一宾馆不按照规定登记入住旅客信息,置安全责任于不顾,致使一名在逃人员逃避公安机关检查,最终受到警方处罚。
8月27日,莱州警方在侦破一起盗窃案件过程中,调查发现朱某兴、贾某玉、任某兴、韩某艳等四名嫌疑人住在府西街某宾馆。民警在查验四人的住宿登记信息时,却发现该宾馆只登记了朱任二人的信息,没有登记贾韩二人,其中韩某艳系网上在逃人员。后民警将四人抓获,其中三人被刑事拘留,韩某艳被移交临沂警方。
经查,宾馆经营者李某凯的行为已构成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李某凯罚款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公安机关责令李某凯对宾馆登记管理进行整改,并告知其如有再次违法将面临10万元以上的高额罚款。
民警提醒:旅馆业、租赁房屋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经营,不能有“怕麻烦”心理,要认真做好相关登记备案工作,承担起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不按规定登记信息、放任不管、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活动的空间和便利的行为,轻则将受到罚款拘留,重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主管部门及人员处以十万以上的高额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工作人员应做到:
1、对入住旅客要逐人查验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登记个人信息。
2、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3、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出租房屋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房主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中介或房主必须做到:
1、房屋中介在经营租赁行为时,要如实登记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主身份证,如实查验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等情况,在办理租住手续3个工作日内必须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租赁房屋及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资料、联系方式。
2、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业代理管理租赁房屋的,房屋中介业应履行出租人的义务,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
3、房屋中介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等法规的宣传工作。
4、房屋中介不得登记和提供出租人房屋手续不齐全的信息,不得将房屋介绍、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