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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董波 通讯员 王冬梅 烟台报道
为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确保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9月20日以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保国庆集中执法行动,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多措并举、高效执法,已对102家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共计罚款187.3万元。
局领导带队,全员发力。烟台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管行业领域,亲自带队深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直插一线、直奔现场、突击夜查,通过头雁领航、雁阵高飞的示范效应,带动全系统联动、各部门协同、全员发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执法检查效能,增强安全执法震慑力,有力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突击夜查,全时段覆盖。针对烟台市冶金企业大多利用峰谷电价夜间生产的实际情况,烟台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会同区市应急管理局,组成多个夜查行动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相关企业开展突击夜查,强化薄弱时段安全监管,向企业传递时时处处有监管的信号,督促企业坚决克服夜间生产松懈麻痹思想,时时刻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针对员工特殊时段安全意识薄弱等特点,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专项督导,狠抓重点。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检查,各区市应急管理局“一把手”亲自带队,集中对全市59家企业165处重大危险源进行全覆盖督导检查,对发现的665项各类问题隐患,全部“一企一策”建立台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行动推进缓慢、整改要求变相打折企业“零容忍、严执法”,跟踪问责、顶格处罚,现已处罚企业3家。
目前,集中执法行动还在持续推进中。“十一”期间,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将放弃休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深入开展隐患排查,以凌厉攻势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
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蓬莱区应急管理局在对蓬莱市曙光化工有限公司经营现场“四不两直”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违规储存且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经现场调查取证,认定了企业违法违规事实。蓬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对该企业处以11万元罚款,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将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案例二
莱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星普工业(山东)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高温帽、阻燃防护服、防高温手套等)、未按照规定张贴风险告知牌等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对该公司处以9.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牟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加油站安全评价报告严重过期,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该加油站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其处以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招远市骏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外包施工队签订的采掘施工合同和运行记录显示,其将主通风、主排水分项发包给施工队伍,并经现场调查取证,认定其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处以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莱阳市应急管理局在对莱阳皇厨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使用已过期设备设施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在对莱州市伟本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并处1.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烟台金邦冶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盘马金矿杨家夼矿区(扩界、扩能)改扩建项目(变更)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存在法律法规引用错误等违法行为。栖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依据《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处以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9月22日,龙口市应急管理局对龙口佳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处理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对其立案调查,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拟对其处以0.8万元罚款。
案例九
芝罘区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四马路一新装修商铺内,崔某彦在没有动火审批手续、无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使用电焊进行明火作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
密某宝在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机场路一企业大院内使用明火作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
案例十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在对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莱州工程处1名新招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经现场调查取证,认定了该公司违法违规事实。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相关规定对其处以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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