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价值论试探
来源:天津音乐学院学报 编辑:明言 2016-12-03 14:31:00
居其宏将音乐价值的构成元素分为三个基本“环节”:
1.创作意识;
2.表演意识与二度创作;
3.接受意识。
指出:“人类的音乐史,是创作意识、表演意识、接受意识的相互关系史;音乐作品艺术价值的构成,是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茅原从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的解读入手,探究音乐价值论的一些基本理论命题。作者首先从马克思经济学著作中的“价值”词语的解析入手,进而引入“价值评价”层面:
价值与价值评价既相区别,又有相关性。一个客体,对于主体是否具有价值,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一个主体,他认为客体对于他有无价值,这是主体的一种看法。看法不等于事实,这就是二者的区别;主体的看法又影响着价值的实现,这就是二者的相关性。
不同的人的不同需要和追求表现为不同的价值观。人们总是根据不同的价值观来评估事物的价值,就不可能具有统一的价值标准。
针对价值标准相对性的难题,作者认为:
相当多的听众,接受流行音乐,而难于接受贝多芬的交响乐,这并不能证明流行音乐的价值高于贝多芬的交响乐的价值。也不能说明,今天不接受某种音乐的听众,明天仍然不接受。
所以“无论是局限于研究'个人价值关系’,还是抽象地议论'社会价值关系’,而缺乏具体的历史的分析,都不可能解决价值的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矛盾”。进而,作者便引出了音乐“价值构成”的问题。他首先将音乐作品的“价值构成”分划为“自然属性”和“功能属性”,之后便进入到概念范畴展开解析:
(“价值构成”指的是:)一首音乐作品,其中提供了哪些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功能属性。这不应该根据作曲家的主观愿望来确定,而应该根据作品的实际结果来确定。决定一首作品的价值构成的因素,不是作曲家的愿望(愿望是一回事,是否真正做得到,则是另一回事),而是作品的实际的技术构成,正是两种功能形式各自有着满足人的不同需要的功能属性,这一点决定了作品的价值构成。
立足于这些理论架构,作者试图解决“音乐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命题,以及符号学派理论的误区:“符号学派既然把艺术看作符号,符号就只能是'及物’的,它必有所指,指向自身的东西就不成其为符号”。“正是音乐形式美的精神内涵来自作曲家的创造,表明了,形式美不是声音的自然属性,而是在一定社会联系中产生的功能属性,它只在一定的主客体的关系之中才有意义。”在“价值取向”的讨论中,茅原将之分为“内容学派”、“形式学派”和“追求真善美平衡的学派”。其中,内容学派以儒道两家为代表;形式学派以民间音乐为代表(诸如:江南丝竹、福建十番等);贝多芬《第九交响曲》则是追求真善美平衡的代表。茅原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探究音乐价值问题,其成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系统化、中国化的基本成果,对于当代中国音乐价值论研究具有基础作用。
罗小平站在音乐审美的角度上,探究音乐价值问题,其成果具有对当代学者颇具启发性。对“价值”这个核心词语,她作出了这样的解析:“价值是在人的活动中形成的客体的功能与主体的合理需要相符,并产生积极效应的体现。”随后,作者对“音乐价值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作出了自己的阐释:“音乐价值的主体”“一方面具备一般价值主体的条件”,“另一方面,又是具备感知、欣赏音乐美的能力,并对音乐美有一定的需求、期待获得积极效应的个体或群体”;“音乐价值的客体”“则是价值关系中具有能满足价值主体生存与发展需要的事物,它可以是外界物,也可以是人及其精神产品”。随后,作者又引出了音乐美的价值形式问题:“一方面具有其它艺术价值形式的共性,即同属精神价值范畴。既包括审美价值也包括非审美价值。一切价值以审美价值为核心,与审美价值互相渗透、交织,在价值评价中要以感受、情感体验、想象、领悟等综合心理活动为基础;另一方面它还具有与其它艺术价值有所区别的个性、特殊性。”认为价值形式是“生理价值与心理价值的高度统一”,需要“潜在的价值与实现的价值”的有机转化,具有超越性、普遍性、持久性特征,价值属性还具有转化功能较强的特点。此后,作者便将音乐价值分解为审美价值、道德价值、宗教价值、娱乐价值、应用价值等几个类型。同时:
在每一种价值中,又有多层次的子系统。在大的价值系统中,审美价值又是核心价值、本质价值。音乐美失却了审美价值就不成其为音乐美,就成了依附于其它意识形态的手段,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同时,音乐的其它的价值只有与审美价值交融,成为有机的整体,才能具有音乐价值的属性,才是属于音乐的价值。
在音乐审美价值系统中,既有形态美给人听觉上的愉悦、幻想力的发挥、情绪上的期待,也有情态美对人类各种情绪需要的满足、调节,意态美对人心灵的抚慰、使人获得精神的解放以及高峰体验的升华,还有风格美的丰富性对欣赏者各种审美趣味的适应。与此同时,音乐审美价值在音乐审美实践中对主体审美心理结构与心理定势形成亦有相当的作用。
以上引述的相关成果,是新时期以来中国音乐价值论研究的基础文献。这些成果从不同的方向逐渐接近音乐价值论的主体部分,为后来的研究打下了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词语的考析
学科研究的起点,应当是对该学科的名称作出一番考释、解析,之后给出一个相对符合研究对象现实情形和历史渊源的理论定义。研究音乐价值论问题,自然也不出乎其外。
从最直观的意义上玩味,“音乐价值论”可以理解为:有关于音乐的价值问题的理论研究行为及其成果的统称。“音乐价值论”是一个复合词语,其中的“音乐”是一个定语,它起到的作用是确立该学科的横向对象范围,正是由于它的存在,才使得读者在理解过程中锁定在“音乐”上(而不是绘画、舞蹈或其他);其中的“价值”也是一个定语,它的起到作用是确立该学科的纵向对象范围,正是由于它的存在,才使得读者在阅读行为中聚焦在“价值”层面(而不是存在、意识或其他);其中的“论”是一个主语,指代的解析理论实践行为的过程及其成果;因为,对音乐价值问题的探究、解析行为,均应以理论成果的形式展现开来,惟其如此其研究价值、意义才得以彰显。
如前所述,音乐价值问题是音乐赏析、评价活动中的一个基础问题。正由于此,对音乐价值问题的研究才能够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问、相对自足的系统。古语云:“名不正,则言不顺”。在进入这个系统历险、探索之前,我们需要对“音乐价值论”这个关键词语作出一番“正名”与解析的努力。
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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