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张某2023年8月1日入职某机械公司,双方签订2年期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5日为发薪日,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2月1日,公司告知全体员工,因春节假期自2月10日至2月19日,1月工资要等到年后上班再发放,张某不认可,认为工资应该提前发放。当工资发放日遇到节假日,工资能顺延发放吗?
二、案例解析
不能。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由此可知,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用人单位需要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强调了工资支付的“提前”,而非“顺延”。案例中公司将职工工资延迟至春节假期后发放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工资支付时间,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未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具体日期作出明确规定,但确立了“工资应按约定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以及特定情形下应“提前支付”的发薪规则,以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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