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张某2020年8月3日入职某服装公司,签订了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6月1日,张某向公司提出休10天年休假,公司告知张某仅在本单位工作2年多,按照规定年休假只有5天。张某不认可,认为其在此单位之前已经工作了3年多,应该累计计算工作年限。带薪年休假的工作年限该如何计算呢?
二、案例解析
应当累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对于“累计工作时间”如何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包含范围和确定方式,其中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因此,职工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与累计工作时间直接相关,张某入职现单位前已有的多家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计算。
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按照累计工作时间计算能够较好地实现职工身体健康权、休息权与就业权之间的平衡。职工在入职新单位时应主动将之前工作年限的相关档案材料提交给新单位,以便于新单位准确核定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正确理解有关法律规定并依法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不得变相限制或者缩减职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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