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张某2021年3月入职某服装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缴纳社会保险,张某与公司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协议”,公司将社保补贴按月发放至张某工资卡中。后张某发生工伤,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公司以双方有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拒绝赔偿。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否有效?
二、案例解析
无效。《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共同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公司与小展的这种“签字画押”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本无效,公司存在很大法律风险。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作为管理方要切实尽到管理责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不能因职工主动要求不缴社会保险费而妥协,更不能故意不缴要求职工签订类似协议。当职工反悔,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会被认定无效,用人单位会被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除限期缴纳,还要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会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因此承担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损失赔偿责任,比如工伤待遇赔偿等,实属丢了西瓜捡芝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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