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李某2023年8月1日入职某教育培训公司,公司为李某开展了为期半个月的培训,2023年8月15日培训结束后李某正式上岗。2023年8月31日公司发放给李某半个月的工资,李某询问公司原因,公司表示李某前半个月属于培训并未提供正常劳动,故只发放后半个月工资。李某不认可,培训期间可以不发工资吗?
二、案例解析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李某系公司以用工为目的招用的,岗前培训系接受公司的安排,培训期间需遵守公司的用工管理制度,培训内容与公司经营范围和用工需要紧密相关,这种岗前培训属于劳动合同履行的特殊情况,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公司应支付李某培训期间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岗前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岗前职业培训是劳动过程的组成部分,职工完成了培训学习任务,就实现了该阶段的劳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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