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女职工产假期间后60天的产假工资该如何发放?

2024-08-05 15:25:35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董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张女士于2022年4月入职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6月张女士开始休产假,98天后公司人事告知张女士98天产假休完,要求张女士回单位上班。张女士表示还有60天增加的产假没有休,公司表示如果休后面的60天增加产假只能给张女士发放基本工资,张女士不认可。公司按照基本工资发放产假工资是否合法?

  二、案例解析

  不合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因此,张女士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产假外,另享受增加的60天产假,共计158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女职工前9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确定了不同的支付主体和计发标准。而对于依法增加的后60天产假工资,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该部分产假工资的基数应当按照女职工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若女职工休产假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的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对于张女士增加的60天产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承担“工资照发”的义务。案例中单位仅按基本工资计发产假工资,于法无据。

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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