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蔡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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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屈晨晨 通讯员 刘晓霞 烟台报道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共筑满意消费”,从即日起,烟台市消费者协会推出2024年系列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诉求人在位于芝罘区的某教育公司学习平面设计、视频剪辑等相关技能,被该公司诱骗签订了培训合同,认为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查处并退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通伸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举报后,联合执法大队对涉事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该公司法人到通伸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并提供了与学员签订的《服务协议》,协议中第10.3项“乙方未先向甲方提出退学或退费申请而直接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机构、行政或司法机关、网络、媒体等提出投诉或异议的,视为恶意贬损甲方声誉,属于重大违约行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课程费用’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的一切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的条款,该公司法人承认该条款为格式条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格式条款的违法行为。经宣传教育,该公司法人知悉了其违法行为,对消费者进行了退费。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目前,就业压力较大,加之网络经济发展较好,出现了提供平面设计、视频剪辑等培训机构,按照现行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将该培训纳入到职业教育培训,因此不少求职者变成了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部门,承担着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进行规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本案虽未发现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的行为,但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条款违反了未遵守规定使用格式条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十五、其他领域监督管理规定:一、合同违法行为(二)裁量标准1.【较轻】“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最终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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