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进行时 | 调整工作任务需遵循双方协商一致原则

2023-09-26 17:09:35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蔡云飞

  大众网记者 蔡云飞通讯员 李伟 烟台报道

  刘某于2017年8月入职某化工公司从事投料员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000元。2019年5月,因同工作岗位另外一名投料员离职,某化工公司在未与刘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该投料员的工作任务。刘某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故拒绝上述安排。某化工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刘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化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化工公司未与刘某协商一致增加其工作任务,刘某是否有权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未经变更,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特别是涉及工作时间等劳动定额标准的内容。

  本案中,某化工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刘某的工作任务,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关于“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此,刘某有权依法拒绝上述安排。某化工公司以刘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化工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变更劳动合同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工作量、工作时间的变更直接影响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用人单位对此进行大幅调整,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而不应采取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式,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初审编辑:钟建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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