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进行时 | 员工拒绝“合理调岗”,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2023-09-26 17:09:3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蔡云飞

  大众网记者 蔡云飞 通讯员 张亨鑫 孙胜军 烟台报道

  公司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员工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并继续在原岗位打卡上班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旷工?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请看如下案例:

  案情简介:

  员工甲自2021年8月到乙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甲在乙公司从事生产部操作工,乙公司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甲的工作表现,合理调整甲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甲予以服从,若甲不服从公司管理,超出公司规定时间3天仍未上班的,视为甲自动辞职,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甲工作期间存在严重生产质量问题,给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乙公司作出《员工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免去甲的离工作岗位,向甲发出《岗位调整及报到通知》,要求甲接到通知后按时到新岗位报到。甲接到调岗通知后,未到新岗位报到,继续在原岗位打卡上班。乙公司以甲连续旷工三日为由解除与甲的劳动关系。乙公司的人事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处理结果:

  甲与乙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认定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甲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分析:

  劳动者维权要充分考虑以下两点:1、公司是否“合理”调岗,是否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2、公司以劳动者拒不配合公司管理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本案中,因乙公司的人事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所以,乙公司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制度处理员工,便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其需要支付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初审编辑:钟建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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