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进行时 |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3-09-26 15:24:04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蔡云飞

  大众网记者 蔡云飞 通讯员 王锋 烟台报道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该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请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高某原为某饲料公司销售经理,入职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保密协议》。高某离职时,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某饲料公司支付高某一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高某离职后一周内,又入职某生物科技公司,该生物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及主要业务活动与某饲料公司基本相同。后某饲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高某离职前为某饲料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双方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高某离职后随即入职的公司与某饲料公司处于同一区域,且经营范围基本相同,二公司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高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故酌定高某向某饲料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部分违约金并判令高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典型意义:竞业限制制度,是以限制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利为代价,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特殊手段。司法实践中,不仅要防止用人单位不当运用竞业限制制度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造成过度损害,也要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行为进行规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司法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职能作用。

初审编辑:钟建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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