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被曝团体违规行为
来源:中国网 编辑: 2012-10-12 1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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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贵港中支”)因存在违规行为被广西保监局处罚。人保寿险贵港中支在今年1-5月期间存在代投保人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单上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和代投保人接听公司回访电话等违规行为,广西保监局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处罚,相关责任人涉及该公司总经理、银行保险部副经理和7名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共9人,这9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罚。
经广西保监局调查,该公司2012年1-5月银行保险业务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代投保人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单上抄录风险提示语句。
二、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单投保人联系电话信息栏中填写银行保险客户经理或内勤人员的联系电话,代投保人接听公司回访电话。
庞小猛作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分管银行保险部,冯少丽作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银行保险部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周英、黄容、罗云巍、谭孟善、杨金燕、邓雁文作为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参与实施了上述第二项违法违规行为。
欧艳冰作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公司银行保险部组经理,对上述第二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人保寿险贵港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广西保监局决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庞小猛、冯少丽是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广西保监局决定对庞小猛、冯少丽分别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周英、黄容、罗云巍、谭孟善、杨金燕、邓雁文参与实施了上述第二项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西保监局决定对周英、黄容、罗云巍、谭孟善、杨金燕、邓雁文分别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欧艳冰是对上述第二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西保监局决定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广西保监局调查,该公司2012年1-5月银行保险业务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代投保人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单上抄录风险提示语句。
二、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单投保人联系电话信息栏中填写银行保险客户经理或内勤人员的联系电话,代投保人接听公司回访电话。
庞小猛作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分管银行保险部,冯少丽作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银行保险部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周英、黄容、罗云巍、谭孟善、杨金燕、邓雁文作为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参与实施了上述第二项违法违规行为。
欧艳冰作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公司银行保险部组经理,对上述第二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人保寿险贵港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广西保监局决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庞小猛、冯少丽是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广西保监局决定对庞小猛、冯少丽分别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周英、黄容、罗云巍、谭孟善、杨金燕、邓雁文参与实施了上述第二项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西保监局决定对周英、黄容、罗云巍、谭孟善、杨金燕、邓雁文分别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欧艳冰是对上述第二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西保监局决定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王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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