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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曲家与作品的“伟大性”问题

来源:中央音乐学院学报   编辑:孙红杰   2016-05-06 08:54:00   作者:孙红杰

  摘 要:本文从音乐史书写“强调创作而忽视表演”、“强调大作曲家而忽视小作曲家”的通行惯例谈起,引出作曲家及作品“何以伟大”的评价问题。通过对爱因斯坦、迈尔、达尔豪斯、莱特四家之言进行述评,指出这些学说中对“作曲家”与“作品”概念的历史内涵和“伟大性”条件的历史局限性这两方面的疏略,以及对“作曲家”与“作品”两种伟大性混为一谈的不足,进而从自身立场出发,归纳出两种“伟大性”各需具备的四种品质,并围绕中国当代专业音乐创作中的“伟大性诉求”,就当代中国作曲家在高产性、影响力、公认度,以及作品的深刻内容、普遍价值和里程碑意义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反思。

  关键词:伟大性 音乐创作 作曲家 作品 当代音乐

  音乐中的伟大性:“艺术”与“历史”的动态调解

  西方音乐史的书写长久以来遵循以作曲家为中心的范式而较少触及表演家,这据说是缘于如下一种类比关系,即,在西方音乐史这棵“千年古树”上,音乐创作如同绵延伸张的“枝干”,它主导着音乐的“生长脉络”,而音乐表演则是围绕着枝干的“树叶”,它维系着音乐的“生态繁荣”。在这个粗浅的比喻背后,或许还能找到更深刻的理论支持。“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音乐史的客体对象不在在于Praxis(社会行为),而在于Poiesis(形式产品)”。就音乐创作和音乐表演这两种“社会行为”而言,后者的形式产品(以音响为载体)长久以来无法留存(直到19世纪末留声机的出现),而前者的行为产品(以乐谱为载体)却在9世纪初就具备了传世的可能(如果考虑到古希腊记谱法,那么相关的历史就更显久远),此间的“千年时差”或许是导致音乐史书写长久以来强调创作而忽视表演的另一个深层缘由。然而若以“音乐史”的本义(似应大于“音乐创作史”)来考量,则通行的做法似乎只是音乐史书写的“权宜之策”:它凸显了“骨干”,却并不“丰满”。然而,既然是“权宜之策”,似乎也可以反言辩护:它虽不“丰满”,却凸显了“骨干”。

  此外,我们还知道,“书写历史”并不意味着“照单全收”地记录往昔,而是包含着对过往事实的选择与诠释。因此,在“以作曲家为中心”的书写范式内,彪炳西方音乐史册的往往是漫漫历史长河中为数极少的显赫人物。他们常被称为“大作曲家”(取其“博大”、“重大”、“伟大”之意),被认为是引领音乐史前进的“向导”,以及标志音乐史进程的“丰碑”。英国史学家托马斯-卡莱尔(Thomas Carlyle,1795-1881)在《论英雄、英雄崇拜和历史上的英雄业绩》中坦言:世界历史的灵魂就是伟人的历史。照此而论,以“大作曲家”为主线的“精英音乐史”,似乎是一种合理有效的选择,而不是无可奈何的“权宜之策”。

  那么如何才能称得上“大作曲家”(下文仅取其“伟大”之意)呢?伟大作曲家应具备何种品格?进而,作为伟大作曲家必备条件的“伟大艺术品”又当具备何种特质?考量音乐的伟大性是该以“艺术眼光”还是以“历史眼光”?这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艺术品命运的曲折转变(如J.S巴赫《马太受难曲》、比才《卡门》、艾夫斯《第三交响曲》等),作曲家声望的浮沉摇摆(如门德尔松、柴科夫斯基、马勒),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艺术”与“历史”之间固有的、动态的矛盾与张力。艺术的伟大倾向于“自足”和“稳定”,而历史的伟大则倾向于“开放”和“变迁”。历史可以改变艺术审美的规范,昔日的审美标准有可能被后世所否认,艺术反过来也可以排斥历史意义上的价值判断,具有重大历史地位的作品并不一定具备自足完美的艺术价值。达尔豪斯在《音乐史学原理》中所辩护的乐观信条——认为在“艺术”和“历史”之间必定存在“调和”的可能——在评判“音乐伟大性”这一微观问题上如何奏效?换言之,音乐伟大性的标准是否能够兼具“艺术”与“历史”两种维度?这是个引人入胜又神秘莫测的问题。

  为了深化我们对上述问题的认识,下文将检视四位学者有关音乐伟大性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主张。第一位学者是美籍德裔音乐学家阿尔弗雷德-爱因斯坦(Alfred Einstein,1880-1952),他发表于1941年的专著《音乐中的伟大性》是目前对音乐伟大性问题做专题性、系统性论述的最有代表性的成果。书中论述了伟大性的概念、伟大作曲家的共性品质,以及伟大作曲家诞生的历史条件,他的研究侧重于“人”——即作曲家——的角度。第二位学者是美国音乐哲学家伦纳德-迈尔(Leonard Meyer,1918-2007),他在《音乐、艺术与观念:20世纪文化中的模式与指向》的第二章里,以“论音乐中的价值与伟大性”为题,论述了音乐作品的价值原理、价值体系,以及产生伟大作品的部分条件,他的论述侧重于“乐”——即音乐作品——的角度。第三位学者是德国音乐哲学家卡尔-达尔豪斯(Carl Dahlhaus,1928-1989),他的《音乐美学观念史引论》第十章题为“批评的标准”,其中在区分音乐的“完美”与“伟大”两种尺度时,短暂论及了伟大音乐的两种品质,他的论述也侧重于“乐”的角度。第四位学者是英国音乐批评家大卫-莱特(David C.F. Wright,1946~),他在1988年发表了“使一个作曲家伟大的是什么?”一文,其中论及了“著名”与“伟大”的差异,以及他所认同的十个伟大性条件,此文的标题听起来侧重于“人”,但实际内容却侧重于“乐”。这四篇文献在视角上彼此互补,在观点上相互印证或互相抵牾,因而正可为音乐伟大性的辨析提供较为客观的参照。由于爱因斯坦的论述最为全面和系统,因此下文将以他的论点为主线,同时结合别家之说。

  阿尔弗雷德-爱因斯坦论“作曲家何以伟大”的七个条件

  爱因斯坦认为:一个伟大作曲家的诞生至少需要七个条件:生逢其时、胸怀大志、天才、博大、高产、创作生涯完美、心灵世界丰富。作曲家只有处于“幸运”的历史时刻才可能成就其伟大,这幸运时刻是指音乐自身——包括风格、语法、技术、体裁、形式等——的发展进入成熟阶段以后,与此相对的“不幸”时刻,则是指处于试验、萌芽、生长、变革之中的音乐气候。在不幸的历史时刻,即便出现了天才,也难以成就伟大。天才可能生不逢时,而伟人总需应运而生,此为条件一。幸运的历史时刻并不会自动造就出伟大的作曲家,如果作曲家不能以超凡力量去利用这个时机的话,那么所谓的“幸运”就失去了意义,因此伟大作曲家必定胸怀大志,至少具有艺术雄心,此为条件二。伟大作曲家都是天才,而“天才”不等于“天分”(talent,中译本译为“能人”)。具备天分者比比皆是,而堪称天才者凤毛麟角。相比于能人来说,天才具有一种“提炼浓缩”(condensation)的能力,遗憾的是,全书并未对这一概念充分定义,仿佛它是一种可被意会却难以言传的神秘禀赋。作者做了类比,说“它与精简(brevity)相关,但不等同于精简。巴赫对他的音乐素材的加工,就完全是提炼浓缩的过程,通过音乐的——请注意,是‘音乐的’而非‘诗学的’——能量与表述,通过深刻自足的音符象征,从而孕育出更有力的生命……而不是根据既定的标题性构思(program)来作曲”。据笔者猜度,所谓“提炼浓缩”,应是一种去“泛”存“真”、脱“类”拔“萃”的结晶素质,是一种不断咀嚼消化、以求充分吸收的反刍机能,是一种自我观照、自我批判继而又自我升华的反思精神,此为条件三。伟大作曲家须能驾驭多个创作领域(如巴赫、莫扎特、贝多芬等),或者,即便专注于某一个专门领域里——如肖邦之于钢琴、瓦格纳、威尔第之于歌剧等,也能够驾驭多种体裁,在呈现出万千气象的同时还能自成一统,将他的“小领域”建构成“大宇宙”,此为条件四,即“博大”(university,中译本译为“广泛性”)。天才既有雄心,便往往具有强烈的创作冲动。爱因斯坦将出于“内心冲动”和“超凡勤勉”导致的“高产”(prolificacy)列为“伟大性”的必备要素。作品目录短小的作曲家,很难给人以“伟大”的印象,此为条件五。伟大作曲家往往具有完美的创作生涯,其艺术生命自足完整,其肉体生命与艺术生命默然契合。凭借超凡的洞察力,当自己的生命行将结束时,他们会有神秘的预感,并能在告别人世之前完成某种艺术使命,使自己的艺术生涯呈现出“完成”的意味,此为条件六。伟大作曲家都有敏感的心灵,他们渴望构建专属于自己的风格世界与精神家园,这种愿望越急切,它与现实之间的磨合就越频繁、越剧烈,伟大艺术家擅于将心灵与现实的不协调转化为创作冲动,并结出硕果。通过与现实的反复纠缠与磨合,他们能使心灵与现实达成和解,或最终企及超越,此为条件七。以上七条,是爱因斯坦就“作曲家何以伟大”这一问题提出的关键要点,这些要点犹如路标,可指引我们靠近伟大性的神秘领地。

  伦纳德-迈尔论音乐中的“价值”与“伟大性”

  迈尔论述音乐伟大性的角度与爱因斯坦截然不同,他以信息理论为基础,将聆听或阅读音乐看作是心灵与音符之间的“交流”(conmunication),音符的组织、行进、变化、休止——对于熟悉基本语法规则的听者而言——其实传递着某种信息,这些信息能唤起人们心灵上的期待(例如,不协和的音响被期待解决、不稳定的音符被期待停靠、不完整的乐句被期待补足、不规则的节奏被期待转化等等)、意外、满足、受挫等体验。音乐作品的“价值”与这些信息的“质量”密切关联。所谓质量,是指信息的倾向性、丰富性、有机性和完成性:好的音乐不仅能(在许多层面上)预设倾向性、确认完成性,还能——在保证信息的有机性的前提下——使“预设到完成”的过程丰富(有时体现为复杂)而充分。平庸的音乐往往缺乏过程,从“预设”到“完成”,直截了当、毫无匠心(如许多“顺口溜”的通俗歌曲),既不丰富也不充分,因而缺乏艺术价值。而至于差的音乐,则要么缺乏倾向性,要么缺乏完成性,要么缺乏有机性(例如信息过量、失之杂乱)。以上所说的“信息”——根据迈尔的理论——是由语法(特别是句法、和声)、结构等“形式”维度投射出来的,这些信息的质量可以影响音乐的价值,然而单纯由形式产生的价值并不足以企及“伟大”——虽然不必否认,它可以企及“优雅”、“优秀”甚至“杰出”。伟大的音乐需要有“契合于”同时又“超越于”形式的“深刻内容”,例如,表现人性的升华与人生的苦难。而且,升华或苦难不能仅靠非音乐元素(比如标题或文本)来暗示,而更要借助于纯音乐的形式——例如“期待”的受挫、“完成”的延迟、“后续倾向”的偏离与不确定、“实现过程”的丰富、复杂(但却有机、可懂)——来体现。在迈尔看来,过程(从“预设倾向”到“满足期待”)的复杂、迟缓与艰难,好比医疗过程的煎熬与伤痛,若能最终实现目标,那么这个过程就会显得积极而有价值。因为,只有经历了这样的过程,人类的意志才会坚强、心智才会成熟,人格才能实现、人性才能升华。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迈尔敢于声称:“尽管复杂性不是价值的充分条件,但认为两者绝无关联的看法并不正确”(尽管反过来并不成立,即,伟大性并非复杂性的必然结果)。由于迈尔和爱因斯坦的论述一个侧重于“乐”,一个侧重于“人”,故而多数观点可以互补。当迈尔说伟大的音乐需要超越形式而表现深刻内容(例如人生苦难)时,他与爱因斯坦所说的条件六(伟大作曲家需要有丰富的心灵世界)是基本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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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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