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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届烟台文艺创作奖音乐类评选细则

来源:烟台市音协   编辑:乐音   2018-09-08 15:16:00   作者:乐音

  根据《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等七部门<关于设立烟台文艺创作奖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烟办发〔1990〕7号)文件精神,按照《第十五届烟台文艺创作奖评选实施方案》要求,制定音乐类评奖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音乐作品包括歌曲(作词、作曲、演唱),器乐作品(作曲、演奏)。凡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由我市个人或集体新创作或改编的音乐作品均可申报参评。作品参评创作时限以作品首次演出、发表或电台、电视台播放时间为准。

  二、评选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须是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参评作品须是主题鲜明、个性突出、具有较强创新风格和较高艺术价值,并深受群众欢迎喜爱的作品。

  3、参评作品须是在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或社会演出30场次以上,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反响的作品。

  三、奖项设置

  音乐作品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四、组织机构

  根据《评选实施方案》规定,成立“第十五届烟台文艺创作奖音乐类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员会由5位专家组成,设评委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五、申报程序及报送要求

  1、申报程序:报送作品须经市直各单位、烟台警备区政治部、驻烟高等院校及各县区文联按分配名额认真推选,并由推荐及主管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后报送。各县区、各单位原则上推荐2-3件作品。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作品。

  2、申报材料: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第十五届烟台文艺创作奖音乐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获奖证书复印件(推荐单位审核盖章)3份,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演出、发表、播放时间证明。声乐作品需报送乐谱8份。所有作品均需报送CD或DVD录音2份和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

  3、各单位须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烟台市音乐家协会。

  六、初评程序及方法

  初评委根据《评选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对参评的作品进行认真、严格、规范的评审。然后初步评出二、三等奖作品,推荐出一等奖候选作品。

  初评委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及推荐理由,经所有初评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报市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定。

  七、奖项管理

  1、根据《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等七部门<关于设立烟台文艺创作奖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烟办发〔1990〕7号)文件精神,烟台文艺创作奖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表彰,市评选委员会代表市委、市政府颁奖。获“烟台文艺创作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人员获奖后,相关资料收入“烟台文艺创作奖档案库”,由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由烟台文艺创作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作品报送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61号烟台市文化馆刘伟收

  邮 编:264000

  联系人:刘伟

  电 话:13863838606

                        烟台文艺创作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烟 台 市 音 乐 家 协 会

                                2018年8月16日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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