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8年3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定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3月1日合同期满后,科技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并同意支付给张某经济补偿金。
但张某提出,因工作繁忙,自己未能休2022年和2023年的年休假,科技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科技公司认为张某自己未主动提出休年休假申请,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张某2022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案例解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同时,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由此可见,统筹安排年休假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义务,并不以劳动者是否主动申请为前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放弃年休假应当以单位先行安排休假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不休假为前提条件,并且放弃休假的意思表示须经劳动者书面明示。
该科技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劳动者未申请休假就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的规定于法相悖,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该条文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张某未申请休年休假,该科技公司也有义务主动为其安排年休假或催告其提报个人年休假安排,而不应将单位的管理义务转嫁给劳动者。
因此,该科技公司未安排张某休2022年年休假,也没有取得对方放弃年休假的书面申请,应当依法支付当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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