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烟台分公司|高管讲消保:关于投保保险产品的风险提示

2024-03-20 17:01:3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曲亭霖

  大众网记者 曲亭霖 通讯员 刘千会 烟台报道

  购买保险是现代社会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金融市场繁荣和人们风险意识增强,保险产品与个人、社会愈加息息相关。为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预防销售误导虚假宣传等风险,减少保险消费纠纷隐患,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理性投保意识,近日,中国人寿烟台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吕明,就广大消费者关心的如何更好地认识和投保保险产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回应。

  “有消费者反映,现在保险市场上有很多家保险公司,有些销售人员为提高销售业绩,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与实际不符或让人误解的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存在套路营销、诱导消费、强制搭售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吕明介绍道,这种现象称为销售误导,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的方式,对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吕明表示,为有效减少保险消费纠纷隐患,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理性投保意识,建议消费者在投保前、投保中和投保后三个不同节点有重点地做好关注,从而获得科学、有效保障。

  投保前的注意事项:

  首先,要确认保险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如果有销售人员向大家推荐保险产品,要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同时要谨慎对待销售人员假借售卖保险名义推荐第三方非法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

  其次,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保险产品。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家庭收入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保险费支付额度不要超出您的经济承受能力范围。

  最后,要详细了解保险保障及条款内容。投保前需认真了解条款的保障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解除合同相关约定等内容。

  关注投保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首先,投保时需如实告知有关情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次,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个人信息。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联系信息,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

  最后,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双录”并亲笔签名。根据监管部门规定,为了保障保险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会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特定的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了解投保后的注意事项:

  首先,要正确认识保单“现金价值”。如果消费者持有寿险保单,这是一种长期性保险产品,一般来说,保单在生效初期现金价值是偏低的。保单现金价值通常是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精算学原理厘定的,设计过程合法合规,科学严谨,可以通过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保险条款来了解当前保单现金价值金额。

  其次,要注意防范“代理退保”风险。近几年,一些从事“代理退保”的个人或团体以协助退保为由向保险消费者提供服务,实则是为牟取暴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险消费者要认真甄别,谨慎退保,对保险产品有疑问或有相关服务需求,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理性维权。

  最后,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消费者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反映问题。如对保险公司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寿烟台分公司始终坚持立足监管指导,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理念,除加强自身合规销售培训外,中国人寿烟台分公司还致力于加强网点消保宣教基地建设,通过在网点打造“三个一”工程设立一个宣传区、一堂金融知识课和一支宣传队,形成常态化、阵地化、特色化的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新模式,着力推进提升消费者理性消费意识,坚守为民初心,切实当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捍卫者。

初审编辑:张忠莉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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