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文化间的音乐理解问题
来源:贵州大学学报 编辑:田可文 2016-03-13 10:01:00
——兼及贵州的本土民族音乐
摘要:文化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各国、各地区、各民族的文化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以多元音乐文化持平等客观的态度,同等地重视不同地域与民族的音乐文化,把全世界不同民族、不同时代、不同特色的音乐文化放在同一认知平台上,以不怀偏见的态度进行研究,这是当今音乐文化研究整体观的充分体现。贵州各种各样的音乐文化也正是各民族文化的社会结构、婚恋关系、文化传承和精神生活的直接表现。
关键词:文化;地域;差异性;贵州;民族;族群;音乐;理解
一、难以解释的“文化”
“文化”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给它下一个严格而精确的定义绝非易事。许多学者一直试图从各自学科的角度来界定“文化”的概念,然而迄今为止,仍没有获得一个公认的、令人满意的定义。据统计,有关“文化”的各种不同的定义至少有二百多种。
我们说,文化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文化是一种存在方式,文化是由人所创造创,并为人所特有,有了人类社会才有文化,文化是人们社会实践的产物。有文化意味着某种文明,但没有文化并不意味“野蛮”。一般地说,文化包括广义的与狭义的两种涵义。
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出来的所有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其中,既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部分,也包括自然科学和技术、语言和文字等非意识形态的部分。这与“文明”的概念大致相同。广义的文化着眼于人类与一般动物、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本质区别,着眼于人类卓立于自然的独特的生存方式。其涵盖面非常广泛,所以,又被称为“大文化”。广义的文化包括四个层次:一、“物态文化层”,它由物化的知识力量构成,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及其产品的总和,是可感知的、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事物;二、“制度文化层”,它由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建立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包括社会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家族、民族、国家、经济、政治、宗教社团、教育、科技、艺术组织等;三、“行为文化层”,它以民风、民俗形态出现,见之于日常起居动作之中,具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四、“心态文化层”,由人类社会实践和意识活动中经过长期蕴育而形成的价值观念、审美情趣、思维方式等构成,是文化的核心部分。
狭义的文化,是排除人类社会历史生活中关于物质创造活动及其结果的部分,其专注于精神创造活动及其结果,主要是“心态文化”,又称“小文化”。1871年,英国学者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1832—1917)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提出了狭义文化的早期经典界说,即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所以,狭义的文化是指意识形态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包括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道德情操、学术思想、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各种制度等。
总的说来,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同时,又是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也可以大致认为:“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因此,文化是人的人格及其生态的状况反映。由于文化具有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很难将文化给出一个准确地清晰的定义与分类标准标,那么,无论哪种对文化的定义与划分,只是从某一个角度来分析的,进行的一种尝试。此外,不同的学科对“文化”也有着差异性较大的不同理解。
就世界范围而言,各国、各地区、各民族的文化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就中国各地域与各民族文化来说,也同样存在着差异性。由于我们对文化的定义难以给予精确的定义,无法得出确切的理论概念上的把握,所以,我们必须从不同文化的差异性与共同性的角度来观察音乐文化问题,要充分“理解”我们不熟悉的音乐及其情事。应该认识到:所谓的“文明”社会的音乐,并不见得比“不文明”社会的音乐要“高级”,那么就我们无法以某一个标准的价值尺度来衡量或定量分析不同社会、不同民族音乐文化的“优劣”,而唯一衡量的尺度,应该是它能否被特定时期、特定社会、特定民族的欣赏者所接受。
二、多元文化中的音乐
世界文化的地域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着的。由于文化并非只有一种固定模式的价值判定标准,音乐文化尤为如此。于是,我们不能不去正视这种因地域、国度、民族而造成的音乐文化在历史过程中的演变与差异,以及因此而造成的独特音乐艺术种群的差异。从中国音乐文化上看,中国历史悠久、民族与人口众多,其音乐文化在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始终保持或绝大部分保持着多样的地域形态、音乐色彩与音乐特征,因而,其在整个世界音乐文化中仍占据着独特的地位。
提到不同文化间的音乐理解问题,首先就是要理解“理解”。“理解”是个体对事件的逻辑表示赞同,是每个人运用过去已有的知识经验,经过大脑对事物进行分析判断,并掌握新的知识经验。“理解”又可分为直接理解和间接理解。直接理解不要求中介性的思维过程,常和知觉过程融合在一起;间接理解须经过复杂的思维过程,常是从最初模糊的、未分化的理解逐渐过渡到明确的、清楚的理解。“理解”常以问题解决的方式来进行,对提出的问题所给予的回答,可以表现出理解的不同程度或不同水平。对不同文化间的音乐理解尤为如此。
长期以来,“欧洲文化中心论”是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它是在前几个世纪中在西方滋长起来的传统观念,它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的音乐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这种观点明显地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也正是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早期比较音乐学中的殖民主义色彩。尽管在近一百年,西方学者也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直至今日,在西方音乐学者的某些著作中,多少仍带有这种殖民主义色彩的尾巴。
在20世纪,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在世界上是不存在,这样,当今民族音乐学(或音乐人类学)就不是以某一特定的区域和范围的音乐为价值判断的标准,而是以新的角度或立足点,来重新审视与研究民族音乐中的那些令人棘手的问题。在今天,音乐也正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各种文化、各种艺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进行着解构与重组。于是,在人们对音乐文化基本概念的理解过程中,曾产生过的严重分歧的观点正逐步弥合。一种主张通过各民族音乐进行比较,找出各自独特性的音乐理念,为人们赏识不同音乐的独特性与差异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与社会基础。
从理论上说,一个完整的地域音乐文化应包括各个不同的分支民族、各种不同的社会形态、各种不同的经济和文化状况、各种语言环境中的音乐文化。中华民族音乐文化的整体是由56个民族与各具特色的地域音乐文化共同集结而成,而由于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语言环境,造成人的遗传心理特征各异,也便造就了中国音乐文化的多样性。也正式由于文化的多样性,决定了我国各地域、各民族的音乐文化从来就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每一地域或民族的音乐文化都有其独特的审美价值、各有不同的文化属性及地域文化状态、各有不同的欣赏者阶层与集团,因此,以多元音乐文化持平等客观的态度,同等地重视不同地域与民族的音乐文化,这是我们在研究民族音乐文化中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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