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作曲家个人风格
来源:中国论文网 编辑:王晶 2016-03-13 09:35:00
摘要:如何评价与界定一位作曲家的个人风格,历来都是音乐学研究的中心问题之一。由于西方文艺复兴以来对天才以及原创性的崇拜,萦绕在风格问题上的种种神秘、主观的想象,以及根深蒂固的形式主义风格概念,导致人们长久未曾反思其中的问题。有鉴于此,文章试图援引美国音乐学家伦纳德-迈尔、查尔斯-罗森以及英国诗人奥登的相关学说,探讨界定作曲家个人风格的方法论问题。
关键词:作曲家个人风格;伦纳德-迈尔;查尔斯-罗森;奥登
所谓风格史,乃是西方一个不折不扣的现代性产物。它以启蒙理性为诉求,试图从艺术的内部寻找到一个关于艺术自身的起源、演化和衰落的体系。现代德国音乐学的一代宗师胡戈-里曼(Hugo Riemann,1849~1919)试图从乐谱史钩沉永恒客观的“音乐逻辑”,进一步使形式主义的风格概念深入人心,致使其逐渐沦为一种“异化”于自身的“工具本体”。譬如《新格鲁夫音乐与音乐家辞典》(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2001)的“风格”条目被肢解为旋律、节奏、和声、对位、配器等元素的定义方式,也是我们所熟悉的音乐学院教学体制中的“科目”。作曲家的风格意识,在此已不再体现为自身情感、意志与体验的心智“综合体”(complex),而是作为工具性的“主体”。
这种形式主义的风格史观念,导致在作曲家个人风格的评介上问题丛生。
传统的风格史由于受生物论和进化论的影响,要么将风格史比拟为生物,有明确的产生、发展、高潮、衰落、灭亡的过程,认为“新”一定胜于“旧”;要么很少顾虑外部人际世界,忽视了作曲家的创作与外部世界的种种影响、传统、惯例机制、艺术制度的实践关系,忽视了各类风格概念与美学内涵的历史阶段性,根据各种预定的框架、概念、程式界定作曲家个人风格。除此之外,滥觞于19世纪浪漫主义时代的一种关于“天才”“灵感”以及“独创性”的狂热崇拜,也催生了大量不具有常识性的谬见。
有鉴于此,本文致力于探讨如何分析、理解和评介作曲家个人风格的方法论问题。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到艺术、历史和审美等方方面面,故拟援引美国音乐学家伦纳德-迈尔(Leonard B.Meyer,1918~2007)、伟大人文主义者查尔斯-罗森(Charles Welles Rosen,1927~2012)以及英国诗人奥登(W.H.Auden,1907~1973)三位学者的相关学说。他们三人虽然来路各异,或是术有专攻的音乐学家,或是身份驳杂的音乐理论家和钢琴家,或是文学史中的经典诗人,但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堪称为现代的“文艺复兴人”、凤毛麟角的“通才”,对于艺术均具有格外敏锐的洞察力,见解直击肯綮。下面将分述各人的观点。
一、“重复”:伦纳德-迈尔的分析原则
如何解释作曲家创作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关系,历来是艺术史的一个难题。美国音乐学家伦纳德-迈尔在其著作《风格与音乐:理论、历史和意识形态》(Style and music:Theory, History, and Ideology,1989)中,对此提供了一套别样的解释。迈尔认为,风格最重要的一面,乃是音乐语言的共性,而非特异性。在他看来,“风格”首先是一套形式的体系,由音乐家们在特定文化语境中发展而来,尤其重要的是,这套形式体系的形成有赖于结构样式的“重复”[repetiton]。譬如民族、时代、地域这些普遍性风格,迈尔称之为“方言语言”[dialect],它是某同时代、地缘、民族性、文化关系较近的大量作曲家,趋于不断重复选择相同或相似的作曲法则积淀而成的群体共性。所谓的“个人风格”包含在“方言语言”之中,因作曲家个体在创作中反复从周围“方言语言”中进行选择和吸收中积淀而成的“个人习语”[idiom]。对于风格分析而言,归根结底便属于归纳和理解这种“重复”[repetition]的能力。对此,迈尔从“重复”的角度,对“个人习语”的独特性本质以及风格分析法的路径和法则分述如下。
(一)“个人习语”的独特性:惯例(convention)的参照
根据迈尔的“个人习语”概念,“重复”乃是个人风格塑成机制不可或缺的环节,主要因为“个人习语”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而连续的过程,需要有对传统和惯例持之以恒的学习。完全的独创性在音乐史中根本不存在,更恰当的说法是对音乐惯例的独特性运用。西方音乐史中风格惯例的数目有限,大致先后有依赖性规则[dependency rule]、文本语境规则[contextual rule]、构句法规则[syntactical rule]。音乐史中惯例层面的真正革新极少,大多是对既有惯例的实现、完善和修订。在每一种惯例之下,关于音响组合的可能性“策略”[strategy]则是无穷的。质言之,“惯例”和“策略”的区分,暗示存在着两种类型的“独创性”:第一种关乎新惯例的发明,比如五行打油诗的诗体格律、勋伯格的十二音体系,诸此等等;第二种则是针对问题设计解决策略,诸如巴赫、海顿,都是在既有惯例之内构思行之有效的策略。迈尔最后还指出,虽然少数作曲家同时涉及惯例和策略两个层面的革新(比如勋伯格),但绝大多数的音乐大师(诸如巴赫、亨德尔、海顿、莫扎特,乃至贝多芬)都以精妙绝伦的高超策略独步于世。
迈尔还指出,在“策略”的层面,作曲家们的革新意识亦有不同。有的偏好设计新策略解决前辈们遗留下来的问题(如海顿所发展的奏鸣曲戏剧原则的潜能),有的既提出新问题又设计策略加以解决(早期古典作曲家,比如萨马蒂尼都属于这一类)。甚至在同一革新类型中,作曲家之间也有着个人的偏好:有的醉心于某一类体裁(海顿之于器乐体裁和宗教音乐);有人沉迷某种音乐参数(勃拉姆斯专注节奏律动层面的发明);有的在旋律上具有更突出的感知力(韦伯、舒伯特、肖邦),有的则擅长形式――戏剧的动力关系(罗西尼),诸此等等。不过,虽然各个作曲家的策略偏好千差万别,但仍然有相似的规律可循。根据各类策略的手法和效果,迈尔进而归纳了西方音乐史中的三大策略法则:操控法[Manipulation]、模拟法[Simulation]、关联法[Correlation],每一法则之下又囊括了主要的具体手段:1.操控法:排列重组、交互联结、序列置换、逐层推及;2.模拟法:移植、改编、模拟;3.关联法:比喻性模拟、相似性造型、隐喻性造型。
窃以为,迈尔从音乐内部的视角证明了惯例本身所具有的强大语义功能。音乐的惯例提供了作曲家进行“艺术游戏”的法则和条件,也为有才能的作曲家提供了“游戏竞技”的场域。素来以创新性著称的斯特拉文斯基也承认:“一切不属于传统的东西就等于剽窃”。对于分析者而言,“个人习语”的独特性界定,也少不了对“惯例”的参照。
(二)“个人习语”的界定条件
是否所有独特的策略都可以被看成是一种“个性习语”呢?迈尔对此持否定态度。他在《风格与音乐》中说到,一种策略要想获得风格的标识,必须具备如下品质,即“感性样式上的对称统一、稳定牢固和某种程度上的使用冗余;如此才能激启记忆、便于结构样式的回照复现,即便经过大量的装饰变形,仍然能葆有鲜明的性格的‘标志’”。所谓“某种程度的使用冗余”,意味着:1.一种“个人习语”要想具有标识性,被音乐史认出,有赖于量的积累。2.从作曲家全部作品而言,个人习语作为一种语言运作模式,亦需要通过冗余复现,巩固和加强自身在作品语言内部的运作能力。质言之,个人习语必须经过成规律、成系统的使用,不具偶然性。
迈尔以瓦格纳为例予以证明。他认为,瓦格纳的“无终旋律”,乃是一种策略如何在音乐结构的各个维度扩大其意义功能,最终形成为“个人习语”的经典例证。首先,他归纳了瓦格纳成熟期“乐剧”的十种风格特征,分别是:1.主导动机;2.无终旋律;3.旋律及和声上的半音体系;4.频繁的远关系转调;5.阻碍终止;6.阴性节奏的尾声;7.对位织体;8.段落间的省略;9.歌唱性的伴奏乐队[orchestralvocal];10.巴歌体。以上特征在成熟期的作品中往往重复出现,它们相互暗示、补充、强固彼此,最终凝聚成一个有机融贯、自给自足的个人语言系统。譬如,主导动机的使用原意在于求得音乐与戏剧的统一与完整。由于瓦格纳乐剧作品,其角色、剧情以及场景的复杂浩繁,已到了史无前例的地步,故为保证主导动机凸显个性又不损害完整性,瓦格纳又设计出了“无终旋律”手法。至于其他的技术策略,均服务于一个共同的功能:冲淡甚至完全打破终止处的结束感,以获得一条奔涌不息,将黑暗、阴影以及斑斓光色纳入其中的“无终旋律”。它是瓦格纳最终要获得的核心“个人习语”,也是瓦格纳音乐世界最为重要的过人之处。
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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