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作为审美范畴“和”的研究
来源:中国音乐学网 编辑:夏滟洲 2015-09-20 10:27:00
二、简论——对中国音乐思想的核心“和”的分析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和”具有总摄诸体、兼收并蓄的意义及功能。尤其作为中国音乐思想中一个最为重要、最核心的观念,从先秦典籍如《左传》《国语》到汉代《礼记-乐记》,从战国末荀子的《乐论》到魏晋嵇康的《声无哀乐论》,以迄于唐、宋、元、明、清,历代乐论、笔记、诗词、小说、曲论、唱论,无不浸润着“和”的观念。中正平和,乃是中国古代音乐伦理、政治、美感和形态的最高理想。
可以说,“乐敦和”的观念统治了中国人头脑几千年。它是一个极为稳定、极为顽强、极为富于实用功利的音乐思想概念或音乐美学范畴。它要和天地阴阳、和君臣上下、和四时节气、和长幼男女、和五声六律……,由此造成中国人特有的音乐本体论、音乐认识论、音乐价值论、音乐批评和音乐创作的各项理论,并且从这个“母概念”派生出了种种音乐思想,构成了完整的中国音乐思想史。
在中国人眼里的“和”,特别强调了对立面的统一,调和,如艺术中的清浊、大小、疾徐、短长、刚柔……均要调和于一体,美才能产生,对立面的斗争则被看作是灾难。在这里提及的对立面,有其深层内容。一如黑白、强弱、高低、快慢、刚柔等,不是完全绝对的东西,而是相互渗透的东西。譬如说快,不是绝对的快,总有比它更快的存在,所以,它又是慢。反之,慢也不是绝对的慢,总有比它更慢的存在,所以它又是快。同理,其它相反对举的对立概念,也是这样。所以,这种对立面的调和统一,不是经由斗争达到,而是整合协同达到一个“和”的境界,在周行运动中完成。
“和”的观念的起源于甲骨时代。依照中国人以象尽意(义)的传统,从文字学研究层面,可知有两层含义。一、认为可能来源于人类早期的生产观念和生活观念,所谓“社会和谐说”;二、可能来自两性的和谐,所谓“性爱和谐说”。这与中国音乐思想中最大的根源:天地——乾坤之对于调谐、天人合一的思想是否有相通之处?另外,从“和”作为美的范畴来看,则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看。首先,来自于乐器的和谐,“和”也是一种编管系乐器:龠——其声色之美要“和”;其次,主观上从生理之“和”到精神之“和”,再扩大到社会之“和”,直至达到“乐者,天地之和也”。
“和”字最早的写法:龠禾 ,按《说文》释“和”为“调也,从龠,禾声”。近人罗振玉氏在甲骨文研究中释为调和。而汉初的《尔雅》则释为乐器,如笙。这两种说法,许慎所称的调和说未及展开,难觅究竟;后者认为乐器之说,可能失误,亦难以称信,但从文字学来看,龠禾 是一个合体字。我们试着将这个复合字拆解开来,不难发现,这个字所具有的几组信息:包括生活方式(定居)、生产方式(谷禾)、人际关系(和谐)的内容。“和”字在此表达的初义,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心与物的和谐,这是从社会和谐的角度得出的结论。
中国古代上古文献表明,社会结构导源于家庭结构,即宗法血缘关系,君即父。而家庭关系必源于男女关系,如同《易-序》上说:“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淮南子-汜论训》:“阴阳相接,乃能成和”;“和声,调阴阳”。对于上古社会,男女夫妇之和谐为什么是一切人的行为中最重要的原因,在此不言而喻。“和”之初义“合”,可能之说也,在此还在于一个“生”字,“和”“合”一词即是合男女,和阴阳。
以自然科学思想来看待“和”,其在观念在上体现出中国音乐的结构美,带来音乐美的平和,有其标准,如声律之数学的和谐,音响之物理的和谐,身心之美学的和谐等。而且,从主体的感受来说,外界的和导致了内心的和,因之产生美感,形成主客体相交融的和乐境界,只不过,我们在这里所谈的“和”,多半指的是一种对立面的动态和谐,并且是相互渗透的,如所谓“五声和”(宫商角徵羽),表现为“以它平它谓之和”的调谐。
“和”作为审美范畴,首先要求声、色之美要和。乐器、人声之声色,有其天然的一面,还有主观的一面。类似人声的演唱,演奏乐器时所包含的技法,都附议于“和”。如古琴,散音为地,泛音为天,按音为人,天地人是三材必“和”,否则宇宙不宁。《国语-周语下》有记载:“夫目之察度也,不过步武尺寸之间;其察色也,不过墨丈寻常之间。耳之察和也,在清浊之间,不过一人之所胜。……听之弗及,比之不度,钟声不可以知和。”所谓“乐从和,细抑大陵,不容于耳,非和也”。否则生害,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若“听乐而震,观美而眩,患莫甚焉”,所以要听和而聪,视正则明。
其次,社会善美要和,和谐中正。《国语-周语》有“政象乐,乐从和,和从平。……导之以中德,咏之以中音,德音不衍,以合神人。神是以宁民是以听。”《乐记》“乐者,天地之和”。
此外,中国音乐思想中的“和”的观念,又可证之以民俗,礼失求于诸野。许多民俗事项和乐器的源流之考证,是可以帮助我们完成这一论断的。
由上可知,“和”作为中国音乐思想的一个文化母体概念,及由之生发出的基本音乐思想就必然反映了中国人对人际和谐、社会和谐、宇宙和谐的理想,并进入现实层次,成为可操作的法理、规则。这些基本思想择其要者可罗织如下:
和
音乐政治论——艺术与社会相“和”
音乐道德论——艺术协调人际关系之“和”
音乐美的平和论——音乐自身亦“和”
音乐的宇宙和谐论——艺术反映宇宙之“和”
㈠ 任何艺术的思想观念,均受制于其生存的社会规范。所以,中国音乐思想中的音乐政治论,必定与中国社会的政治结构相关,其中所蕴涵的音乐思想的基本观点表现为:儒家的政治,首先重教化,倡导礼乐,目的是人们自省、自制、自立,来完成自己的人格,进而达到社会和谐;另一方面,古代音乐思想家,在看到“乐”对社会和谐的功用的同时,也注意到,不良的音乐也可以引起人的奸邪欺诈之心,导致社会动乱。《乐记》记载的“宫为君,商为臣……如此,则国之灭亡无日矣。”这一段文字是对人民大众而言的,告诫不良音乐对人群的反作用,进而引起社会的不和谐,所以从这种音乐思想出发,必然就要求:对统治者而言——听治;对音乐思想家而言——治心;对音乐家而言——德音;依政治运作机制而言——观风、立乐、批评、应用。
㈡音乐道德论。方家认为,“德”是周代尚文之事,起源于周,故礼乐制度成于周公旦,亦是必然。在中国不仅有政治道德化、道德政治化,以至于政治就是道德,道德就是政治,而且有艺术道德化和道德艺术化的现象。所谓艺术道德化,是说一切艺术必须合于道德,反映道德,有益于道德秩序的建立;而所谓道德艺术化,则是指中国古代人的道德行为、规范,带有强烈的艺术意味,有突出的艺术化的仪轨、礼仪。它们的集中反映,是古代“士”的精神生活和艺术追求。《乐记》说:“德者,性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因之创造出乐的道德论的基本理论,它实际上是从人心—→音乐—→行为—→品德的升华,人心感于物而动,故生音乐,音乐影响行为,故导致人品高低,所谓“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君子返情以和其志,比类以成其行。德音之影响,从礼的角度而言,它作为一种特别的政权形式,“礼”的制度蕴涵于钟鼎彝器之中,它们代替了法律。故钟之地位、神性乃王之地位、神性。
㈢音乐平和论。正因为“政象乐,乐从和,和从平”,所以,乐之形态以及相应之美应尊一“平和”二字。譬如制钟,“大不出钧,重不过石”,也就是说制造钟,不出一个八度,或者“大不逾宫,细不过羽”,也是限制在五音范围内,还是在一个八度之内。当然,春秋时期,与中德一词对应,有“中音”的概念,既要合乎律吕,又要有节制,不过高不过低,有“中而不淫”的内涵。所谓要“导之以中德,咏之以中音”,才能德音不衍,合与神、人要求。在技巧上,反对“繁手淫声”。追求“美善相和,德艺相和,文质相和”,直至达到“中正平和”,如同《周语-周鸠论乐》所说的一样:“声应相保曰和,细大不逾曰平”,那是一种境界。
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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