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禁止违法加工经营织纹螺、河鲀鱼的通告

2024-12-20 15:57:0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白鹤

  大众网记者 白鹤 通讯员 刘颖霖 韩玉斌 烟台报道

  日前,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向全区发布关于禁止违法加工经营织纹螺、河鲀鱼的通告。

  织纹螺、野生河鲀、养殖河鲀活鱼、未经加工的养殖河鲀整鱼及其制品含有河鲀毒素,食用后易发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潜伏期短至10-30分钟,长至3-6小时发病。该毒素极其稳定,煮沸、盐腌、日晒等均不能破坏其毒性,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药物。为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出现食用织纹螺和河豚鱼中毒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违法加工经营和食用织纹螺、河鲀鱼有关事项警示通告如下:

  一、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食品经营者禁止加工经营织纹螺、野生河鲀、养殖河鲀活鱼、未经加工的养殖河鲀整鱼及其制品。仅允许经营国家批准的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养殖河鲀加工企业生产的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包装产品,且包装上应附带可追溯二维码、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同时做好河鲀加工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

  二、广大市民须切实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食用织纹螺、非法河鲀鱼及其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捕捞或发现织纹螺、非法河鲀鱼及其制品,不得随意丢弃,更不得销售,可以采用焚烧或掩埋等无害化处理。市民误食织纹螺、非法河鲀鱼及其制品后,如发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催吐,并尽快到医院就诊。

  三、蓬莱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加工经营织纹螺、非法河鲀鱼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从事加工经营织纹螺、非法河鲀鱼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若发现加工经营织纹螺、非法河鲀鱼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请及时向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12315)。

初审编辑:李大鹏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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