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录用通知书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4-12-10 14:03: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董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日,刘某通过某电子公司面试,某电子公司向刘某发送录用通知书,内容载明聘用岗位为研发工程师,月薪为19000元/月,全年十三薪。2022年6月24日,双方签订三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5000元,岗位工资5000元,绩效9000元。2023年2月9日,刘某因个人原因离职,认为电子公司在其离职后未按照录用通知书约定支付十三薪,故申请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十三薪。电子公司主张录用通知书所涉十三薪实际系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奖,且仅针对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发放,刘某不符合十三薪的发放条件。

  二、案例解析

  经审理认为,电子公司向刘某单方出具录用通知书,在刘某接受聘用后,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所涉工作岗位、合同期限、每月薪资等与录用通知书一致,且该劳动合同并未排除或否认录用通知书的效力。电子公司主张十三薪属于年终奖且仅针对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发放,未能提供规章制度等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员会按刘某在职时间占全年度比例部分支持刘某关于十三薪的仲裁请求。

  载明工作岗位、薪酬待遇、报到时间、试用期等内容的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订立正式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该要约经劳动者承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通过劳动合同就录用通知书相关约定进行明确变更的情况下,录用通知书相关内容对作出约定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法履行录用通知书中相关权利义务。

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