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3年4月入职某医药公司,担任监事及技术总监,并全面负责人事、财务等事务,职责包括员工招聘、入职、离职、薪资审核等事项。但张某在工作期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前来仲裁,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案例解析
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某医药公司的身份和职责具有特殊性,本身就参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即使公司未主动与其签订,其本人也有责任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否则在主张适用二倍工资差额时应承担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的特殊责任。庭审中,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曾经向某医药公司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而遭拒绝,故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归责于某医药公司。因此,张某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理由不能成立。
劳动法律中二倍工资差额具有惩罚性,旨在强化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秩序。但此机制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人事负责人对劳动法律法规相对熟悉,其职责包括代表用人单位与所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遭受不利后果。若其利用职务便利逃避签署劳动合同,又在离职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试图从自身过错中获益,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本案的处理对弘扬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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