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李某是某生物医药公司正式职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8月,李某询问公司2023年6月、7月防暑降温费还未发放,公司告知李某已经给大家买了防暑降温的奶茶、饮料等饮品了,就抵防暑降温费了。李某疑惑,防暑降温费不应该是发钱吗?那么,单位防暑降温费该如何发放,可以用实物代替吗?
二、案例解析
防暑降温费是一项法定福利,应当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能以解暑饮品、药品等实物代替防暑降温费。
依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而关于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及标准,目前我省执行的是《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的规定,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另外,《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因此,案例中的公司以实物代替发放的做法违反了防暑降温费货币化发放的规定,不能免除其支付防暑降温费的义务。实务中,还有的用人单位片面认为在单位已经提供空调、风扇等防暑降温设备的情况下,室内作业的劳动者不属于高温作业,不应享受防暑降温费。这种理解也是没有根据的。防暑降温费系针对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所设置的特殊福利待遇,周期特定,只要在该周期内出勤工作的劳动者,均依法享受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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