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田某2019年8月1日入职某汽车锁具公司,工作岗位为人力资源总监,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劳动合同签订、薪酬管理等人事行政工作。2023年9月1日,田某因公司违法解除前来仲裁立案,其中一项仲裁请求是: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000元。公司主张其并不知晓田某没签劳动合同,即使确未签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是田某的职责范围,无权再向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特殊制度,二倍工资罚则所规制的是恶意逃避订立劳动合同义务的用人单位。本案中,虽未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过书面劳动合同,但田某身份特殊,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有其自身未履行工作职责的过错原因,因此,仲裁委驳回田某关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岗位的人员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代表公司处理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掌握着部分管理职权,本身就有提示用人单位与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在处理此类人员二倍工资争议时,应当结合其岗位职责、履职情况、过错原则等综合认定。因其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知晓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相比普通劳动者,这类管理人员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负有更高的举证义务,除有证据证明该管理人员已经积极履行磋商义务,系用人单位原因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外,应当推定未签劳动合同系其本人主观故意造成,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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