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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司机出售发票获利3100元被判10个月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   2012-12-26 0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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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也是非法销售发票高峰期。今天上午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一名“的哥”因售真发票,被判入狱10个月。办案法官称,目前很多人都不清楚,其实只要满100份票根,几百元就可能“触刑”了。

  “当前出现非法销售大量真发票(尤其是定额发票)案,如公交车票、地铁票、火车票、汽车燃油票等,并已逐渐成为非法出售发票类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以前多以制造、销售假发票、空白发票为主。”这是今年以来海淀法院审判中发现的非法销售发票类案件之新变化,法官建议应引起足够重视。据最新统计,今年1月至10月,海淀法院受理此类案件29件,占全部非法出售发票类案件的59.1%,而去年这个比例仅为10%。

  发案

  “的哥”售真发票获刑

  今年8月1日13时许,出租司机胡某在海淀区上地城铁站旁,以31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72份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329份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结果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在胡某的住处起获906份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经鉴定,上述发票都是新版真发票。

  对于此案,海淀法院认为,胡某非法出售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鉴于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虽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法院在量刑时依法对其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的哥”胡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万元。

  据海淀法院刑二庭的孙蕾法官介绍,审理非法出售小面额发票犯罪案件过程中,他们发现,犯罪主体多为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系

  统及票务中心、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多数无报销需求的乘客或客户尚未养成随手索要车票、票根的习惯,相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可以接触到大量被废弃的车票或票根,从而有机会实施犯罪。

  警示

  满百份票根即“触刑”

  “审理非法出售小面额发票的犯罪在法律适用中存在两个难点。一是此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探讨。”孙蕾法官具体解释说,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以往此类犯罪中,发票形式多以空白发票和大面额发票为主,犯罪的打击对象主要是在空白发票上填写大额款项造成国家税收巨大损失的行为。而非法出售小面额发票的追诉标准尚未单独列出,导致“只要非法出售车票、票根满100份,即使数额仅为几百元、几千元也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

  而现实生活中,公众对此类行为的刑罚标准并不明确。孙蕾法官说:“参与出售车票、票根的行为人往往是为了增加个人收入,主观恶性及刑事责任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相适应。”

  “二是法定刑中‘情节严重’的份数标准不明确。”孙法官解释,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何种情况构成“情节严重”?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不同法院存在不同做法,极易造成量刑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由于无法明确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份数标准,也极易造成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标准的不统一。

  建议

  乘客自觉索要发票

  针对上述问题,海淀法院提出三项建议,其中针对百姓的一点是,号召广大乘客、客户自觉培养成索要车票、票根的维权意识与习惯;向社会公众明确此种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及刑罚追究标准,尤其是针对重点行业工作人员加强宣传教育,如公交系统工作人员,票务中心、加油站、停车场的工作人员等;还要提醒各单位严格财务报销制度,对连号的、同一时间及地点出票的发票,应严格审查并予以核实。

  本报记者 林靖 J151

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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