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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可能迟到 但终不会缺席——男子潜逃24年被判刑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8-09-29 11:30:00   作者:

  大众网牟平9月29日讯 (通讯员 王白石 记者 栾雨文) 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4年前失手伤人致人死亡而潜逃的林某终究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2017年12月,林某被警方从安徽省抓回牟平老家。近日,牟平法院便开庭审理了此案,林某亦因当年的错误而铸成了半生蹉跎,等待他的将是九年的牢狱之灾。

  1995年3月中旬,家住烟台牟平的林某因发现女友与他人外出吃饭而发生争吵,当事男子尤某在旁劝架时与林某发生争吵,冲突中林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失手捅伤尤某大腿,捅伤尤某之后林某便立即载着尤某往医院送,可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尤某因失血过多休克。看到已经没了气的尤某,林某是彻底慌了神,因一念之差犯了悔恨终身的错误,他直接将尤某弃置路边而不顾,骑车赶回其住所拉着女友孙某便匆匆逃离牟平到了外省,随后提心吊胆的过了20多年的潜藏生活,而当年的女友业早已离他而去嫁做他人之妇。在最后陈述时林某痛苦的表示:“当年的错误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我现在向被害人家属道歉。我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愿意赔偿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林某应按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尤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法官说法:

  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被告人林某实施犯罪的时间为1995年3月16日,公安机关于1995年3月17日立案侦查,而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其犯罪行为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应当追诉。因此,法官在此警告犯罪份子,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切勿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妄图用时间来冲刷掉身上的罪恶,时间只会冲刷掉罪恶的蒙尘,终将使你无所遁形。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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