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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法院:另辟蹊径下裁定 限期交车“治”老赖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8-09-29 10:53:00   作者:

  大众网牟平9月29日讯 (通讯员 王白石 李海涛 记者 栾雨文) 2015年2月底,广某与狄某就某村的石材有限公司转让一事签订了一份《矿山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狄某需向广某支付相关转让款500万元,但狄某仅在签订协议时向原告支付了50万元的转让款。现在狄某仍欠广某转让款450万元未支付。后来广某多次找狄某索要所欠转让款,但狄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无奈之下,广某只得将狄某诉至牟平法院,要求狄某结清转让款。经审理,牟平法院判决双方协议合法有效,狄某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结清转让款,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判决生效后,广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便依法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向狄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均被狄某拒收。后执行人员又在其登记的住所处张贴了上述文书,并多次电话通知狄某履行付款义务并申报财产,但都被狄某以不服判决需要提起再审为由拒绝履行,但实际情况是此案经过二审已经维持原判,在没有中止裁定下达的前提下此案应继续推进。就在执行人员一筹莫展之际,执行人员发现本院在诉讼阶段保全查封了狄某名下的奔驰轿车一辆,遂当即向狄某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要求狄某限期主动将查封车辆交至本院,但狄某拒收本院裁定,执行人员又再一次电话告知被执行人狄某交付车辆,狄某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不交付所查封车辆。

  狄某生活条件优越,有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力,但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义务,为了顺利执结此案,执行人员及时转换工作思路,另辟蹊径。一方面,执行人员没有主动去自提被查封的车辆,以避免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意外情况,另一方面法院作出了要求狄某限期将查封车辆交至法院的裁定,因其拒绝签收该裁定,执行人员以电话录音的方式固定了狄某明确拒绝向本院送达被查封车辆的证据,在狄某拒不执行生效裁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法院执行局以狄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涉嫌构成拒执罪为由,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犯罪嫌疑人狄某已归案,公安部门已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亦作出批捕决定,等待狄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的拒执情况各不相同,应对的老赖也是形形色色,这就要求执行人员能够根据个案情况找准切入点,灵活适用拒执罪的相关规定,最大程度的震慑拒执行为,助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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