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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限购物券“被”作废莱阳消协出面维权

来源:烟台大众网   编辑:   2013-03-27 16:05:00

  
  大众网烟台3月27日讯(通讯员 徐少波 张云霞 孙华军 记者 林有权)近日,莱阳一位80多岁高龄的老人投诉某商家无缘无故作废商家自制购物券一事,莱阳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替老人成功维权。
  
  原来,这位老大爷家住莱阳市区,生活一向勤俭朴素,性格认真仔细。几天前,他拿着家中存有的某商家制作发放的10张价值200元的购物券,去该商家旗下的连锁店买东西,可在出具购物券后,老人被告知这种购物券早在8年前就已经作废了,不能消费!这下子老大爷不乐意了,因为购物券上并没有注明有效期限,所以老人家坚决认为就应该能够使用,商家不认可是侵犯了他的正当消费权益。争论了半天,商家仍然坚持对老人手中的购物券不认可,气愤之下,老大爷便来到了消协投诉。
  
  了解了老大爷的来意和说明后,消协工作人员马上与该商家取得了联系。商家解释说,多年前他们确实发行过这种购物券,发行时也确实没有设定消费期限,但后期在市场上发现了大量假券,为避免企业损失后来便在某报纸刊发了公开声明,设定了一定期限,要求持券消费者及时消费,否则过期作废。而这位老大爷年岁已高,好多年也不看报纸了,所以并不知道声明之事。
  
  掌握了这些情况后,消协工作人员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可见该商家单方面作出的这种声明作废,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也是无效的,应当给消费者以赔偿。经过消协的解释和一番调解,该商家最终同意按照购物券的面值退还了老大爷200元钱,这一起“高龄消费者”的投诉得以圆满解决。
  
  

林飞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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