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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期间丢车引纠纷 工商出面为消费者维权

来源:烟台大众网   编辑:   2013-03-27 15:55:00

 
  大众网烟台3月27日讯(通讯员 孙华军 李安治 记者 林有权)不少人都遇到过自行车被盗的事情,然而,家住莱阳的刘先生近日却在买自行车的过程中赶上了“丢车”之事,并由此给自己带来了一场消费纠纷。
  
  原来,刘先生为了方便出行想着买一辆自行车,便趁着周末在市区几个自行车专卖店转悠,最终,他在一家专卖店前相中了一款自己喜欢的自行车。由于价格在承受的范围之内,同时卖家为了促销还有礼品赠送,于是刘先生与店主几番讨价还价,双方最终敲定了价钱。这时候,刘先生提出要先骑一骑车再看看怎么样,店主则表示,骑一骑也行,必须交点押金,后面定下来要买的话押金就可以直接冲抵部分购车款。于是,刘先生交了100元钱押金后,便骑上车转了一圈。因为自行车的款式本身就已经相中了,通过试骑感觉也不错,刘先生便将自行车又停回到该专卖店门口的摆车位上,明确表示要买一辆这款自行车。随后,刘先生与店主进入店内交款,并领取了促销礼品。可是,当双方办完手续出来后发现:门前的那辆自行车竟然不见了!很显然,一定是有人在两人进店的间隙趁机把车偷走了。
  
  接下来,刘先生与店主之间就丢失的自行车发生了一番争执。店主认为既然刘先生已经买了车,发生了丢失就不是店里的事情了;而刘先生则认为,刚才试骑完自己已经将车子放回原位了,店主也在场看到了,所以车子被偷了是专卖店的事,自己既然已经付了车款,就应该给自己一辆新车。
  
  争吵了半天也没有任何结果,双方便一同将事情投诉到了辖区的消费者协会。听取了刘先生和专卖店负责人的陈述后,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既然自行车丢失是发生在刘先生试骑之后与付款交易之前,那么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这时候的自行车仍然属于专卖店待售的商品,而不是消费者已经购买和取得所有权的物品,所以责任不应该由消费者来承担;同时按照双方达成的交易契约,在消费者完成付款之后,商家理应交付给消费者其应当提供的商品。经过这番法理分析和法规解释,专卖店负责人认识到了问题的关键,表示自己应当承担这个责任,随后便给刘先生提供了一辆所选款式的自行车。至此,一场由丢车引发的消费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林飞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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