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通常我们称为“一体两翼”的工作格局...[详情]
大众网的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与大众网联合推出的“检务公开面对面”节目。今天来到我们节目的嘉宾是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处长李光辉。
您好,欢迎您。
主持人好,大众网的网友大家好
说到检察院,大家可能马上就会想到查办贪污腐败职务犯罪案件,但是对于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职能可能是比较陌生的。今天我们就请李光辉处长为我们介绍一下侦查监督处的相关工作。
好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规定,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通常我们称为“一体两翼”的工作格局。具体职责为:
(一)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复议、复核侦查机关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
(三)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四)批准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
(五)监督侦查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六)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
(七)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
(八)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
(九)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通过李处长的介绍,我们对侦查监督处的部门职能有了一个相对比较清晰的认识。那么,在即将过去的2015年,我们部门都做哪些重点工作,都有哪些亮点?给大家介绍一下吧。
我们侦查监督处今年以来的工作可谓亮点多多。
全市侦查监督部门围绕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基本业务,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发展大局、提高办案质量、强化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我们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全力做好各项维稳工作。2015年1至9月,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466件3094人,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361人,不捕727人。
在保障民生民利方面,侦监部门积极开展多个专项活动。如根据高检院“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方案,积极主动开展专项活动.期间,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7人,加大了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力度。在查办案件的同时,我们积极促进长效机制的建立,有效解决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问题,为保护青山绿水和“舌尖上的安全”发挥我们应有的作用。
通过李处长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与国家社会大局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职责重大,使命光荣。那么,我们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有哪些成效呢?
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侦监部门今年以来提高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质量和效率。
2015年1-9月,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101件107人,决定逮捕91件95人。
我们不断强化打击腐败意识,依法决定逮捕了烟台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张德伟受贿案、烟台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王祥受贿案、烟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曹高山受贿案、福山区卫生局副局长孙元栋受贿案等一批重大案件。
此外,全市侦监部门还积极开展了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2015年1至9月,全市共监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55人,监督撤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41件;纠正漏捕52人;书面纠正违法侦查行为68件,促进了公正廉洁严格规范执法,保证监督实效。
通过您刚才介绍的这些,我们了解到,一年来,侦查监督部门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认真发挥职能作用,为平安烟台、法治烟台建设作出了不懈努力和积极贡献,可以说力度大、措施实、效果好。
曹建明检察长曾指出,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第一“把关人”,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请您跟网友们介绍一下,侦查监督部门是如何当好刑事诉讼第一“把关人”的?
的确。侦监工作处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防线。我们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全市侦查监督部门严格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对嫌疑人的讯问方面,做到了每人必问、每案必问;同时积极探索完善了审查逮捕说理、听审式审查逮捕等制度,对全面了解案件信息,实现“兼听则明”,防止错捕起到了积极作用。
建立健全非法证据调查、排除机制。在审查逮捕时发现非法取证线索的,要及时调查,非法证据要及时排除。在审查逮捕期限内,不能排除有非法取证嫌疑的,不能作为逮捕的依据。
此外,我们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我们一方面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另一方面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如“5.27”袭警案件,芝罘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并从快批捕涉案犯罪嫌疑人。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高度重视队伍建设,特别是把加强能力建设,作为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咱们在侦监队伍建设上有哪些举措?
过硬的队伍建设是严格公正执法的基石,我们在继续抓好,侦查监督队伍 专业化建设,积极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的同时,更加突出思想作风和理念建设,更加注重规范化管理。
我们还通过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全市侦查监督部门端正了执法理念、改进了工作作风、规范了执法行为。
是啊,有过硬的队伍,才能有过硬的工作。李处长,我们知道,近两年,检察机关检务公开有了长足进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正逐渐成为常态。那么,咱们侦监部门在检务公开方面有哪些成绩呢?
在检务公开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第一,全面推行重大审查逮捕案件信息公开机制
积极做好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测试运行的试点和推行工作,对符合公开条件的审查逮捕案件信息,及时发布。今年以来,市院侦查监督处共公开重大职务犯罪案件58件。
二是探索推行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和检察宣告制度。今年1-9月份全市侦监部门共计开展公开审查51件、公开宣告136件。
积极探索“一案双公开”制度,通过案中公开审查,案后公开宣告,不断增强释法说理功能,力求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保公正。
如指导栖霞市检察院对郭志明涉嫌妨害公务案进行了公开审查和公开宣告,犯罪嫌疑人家属、侦查人员、受伤民警,以及嫌疑人所在社区代表参加公开听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好的,感谢李处长的介绍。听说咱们侦监部门要做客面对面访谈,不少网友也给我们发来了很多问题。比如有网友提问,对于群众反映的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侦查监督部门后一般会如何处理?我们请李处长给这位网友解答一下。
好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 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 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这位网友明白了吗?还有一位网友提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最长能有多少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非常感谢李处长的解答。
各位网友朋友们,刚才李处长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能、今年的工作重点和亮点向大家做了介绍,同时还对我们网友朋友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解读,让我们大家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有了一个全方位深入的了解,应该说李处长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在此,我也代表广大的网友朋友向李处长的到来和认真解读表示衷心的感谢,也预祝我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健康发展并取得更大的成绩。再次感谢您能够百忙之中来到我们演播室接受我们的采访,也感谢网友朋友的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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