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公开面对面第四期:刑事诉讼的第一把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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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李光辉

职务: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处长

简历:
李光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处长。中共党员。1985年进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在公诉处、综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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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通常我们称为“一体两翼”的工作格局...[详情]

立案与否的判断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详细】
侦查监督处如何保障民生民利
烟台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围绕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基本业务【详细】
侦监部门如何做到检务公开
在检务公开方面,烟台市检察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第一,全面推行重大审查逮捕案件信息公开机制。【详细】
当好刑事诉讼第一“把关人”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第一“把关人”,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详细】
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利剑”
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侦监部门今年以来提高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质量和效率。【详细】
主持人:

  大众网的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与大众网联合推出的“检务公开面对面”节目。今天来到我们节目的嘉宾是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处长李光辉。

  您好,欢迎您。

李光辉:

  主持人好,大众网的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到检察院,大家可能马上就会想到查办贪污腐败职务犯罪案件,但是对于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职能可能是比较陌生的。今天我们就请李光辉处长为我们介绍一下侦查监督处的相关工作。

李光辉:

  好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规定,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通常我们称为“一体两翼”的工作格局。具体职责为:

  (一)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复议、复核侦查机关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

  (三)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四)批准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

  (五)监督侦查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六)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

  (七)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

  (八)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

  (九)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持人:

  通过李处长的介绍,我们对侦查监督处的部门职能有了一个相对比较清晰的认识。那么,在即将过去的2015年,我们部门都做哪些重点工作,都有哪些亮点?给大家介绍一下吧。

李光辉:

  我们侦查监督处今年以来的工作可谓亮点多多。

  全市侦查监督部门围绕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基本业务,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发展大局、提高办案质量、强化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我们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全力做好各项维稳工作。2015年1至9月,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466件3094人,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361人,不捕727人。

  在保障民生民利方面,侦监部门积极开展多个专项活动。如根据高检院“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方案,积极主动开展专项活动.期间,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7人,加大了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力度。在查办案件的同时,我们积极促进长效机制的建立,有效解决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问题,为保护青山绿水和“舌尖上的安全”发挥我们应有的作用。

主持人:

  通过李处长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与国家社会大局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职责重大,使命光荣。那么,我们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有哪些成效呢?

李光辉:

  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侦监部门今年以来提高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质量和效率。

  2015年1-9月,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101件107人,决定逮捕91件95人。

  我们不断强化打击腐败意识,依法决定逮捕了烟台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张德伟受贿案、烟台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王祥受贿案、烟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曹高山受贿案、福山区卫生局副局长孙元栋受贿案等一批重大案件。

  此外,全市侦监部门还积极开展了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2015年1至9月,全市共监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55人,监督撤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41件;纠正漏捕52人;书面纠正违法侦查行为68件,促进了公正廉洁严格规范执法,保证监督实效。

主持人:

  通过您刚才介绍的这些,我们了解到,一年来,侦查监督部门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认真发挥职能作用,为平安烟台、法治烟台建设作出了不懈努力和积极贡献,可以说力度大、措施实、效果好。

  曹建明检察长曾指出,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第一“把关人”,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请您跟网友们介绍一下,侦查监督部门是如何当好刑事诉讼第一“把关人”的?

李光辉:

  的确。侦监工作处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防线。我们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全市侦查监督部门严格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对嫌疑人的讯问方面,做到了每人必问、每案必问;同时积极探索完善了审查逮捕说理、听审式审查逮捕等制度,对全面了解案件信息,实现“兼听则明”,防止错捕起到了积极作用。

  建立健全非法证据调查、排除机制。在审查逮捕时发现非法取证线索的,要及时调查,非法证据要及时排除。在审查逮捕期限内,不能排除有非法取证嫌疑的,不能作为逮捕的依据。

  此外,我们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我们一方面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另一方面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如“5.27”袭警案件,芝罘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并从快批捕涉案犯罪嫌疑人。

主持人: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高度重视队伍建设,特别是把加强能力建设,作为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咱们在侦监队伍建设上有哪些举措?

李光辉:

  过硬的队伍建设是严格公正执法的基石,我们在继续抓好,侦查监督队伍 专业化建设,积极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的同时,更加突出思想作风和理念建设,更加注重规范化管理。

  我们还通过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全市侦查监督部门端正了执法理念、改进了工作作风、规范了执法行为。

主持人:

  是啊,有过硬的队伍,才能有过硬的工作。李处长,我们知道,近两年,检察机关检务公开有了长足进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正逐渐成为常态。那么,咱们侦监部门在检务公开方面有哪些成绩呢?

李光辉:

  在检务公开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第一,全面推行重大审查逮捕案件信息公开机制

  积极做好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测试运行的试点和推行工作,对符合公开条件的审查逮捕案件信息,及时发布。今年以来,市院侦查监督处共公开重大职务犯罪案件58件。

  二是探索推行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和检察宣告制度。今年1-9月份全市侦监部门共计开展公开审查51件、公开宣告136件。

  积极探索“一案双公开”制度,通过案中公开审查,案后公开宣告,不断增强释法说理功能,力求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保公正。

  如指导栖霞市检察院对郭志明涉嫌妨害公务案进行了公开审查和公开宣告,犯罪嫌疑人家属、侦查人员、受伤民警,以及嫌疑人所在社区代表参加公开听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主持人:

  好的,感谢李处长的介绍。听说咱们侦监部门要做客面对面访谈,不少网友也给我们发来了很多问题。比如有网友提问,对于群众反映的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侦查监督部门后一般会如何处理?我们请李处长给这位网友解答一下。

李光辉:

  好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 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 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主持人:

  这位网友明白了吗?还有一位网友提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最长能有多少天?

李光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主持人:

  非常感谢李处长的解答。

  各位网友朋友们,刚才李处长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能、今年的工作重点和亮点向大家做了介绍,同时还对我们网友朋友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解读,让我们大家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有了一个全方位深入的了解,应该说李处长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在此,我也代表广大的网友朋友向李处长的到来和认真解读表示衷心的感谢,也预祝我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健康发展并取得更大的成绩。再次感谢您能够百忙之中来到我们演播室接受我们的采访,也感谢网友朋友的收看,再见!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最长能有多少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查看详细]
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侦查监督部门一般会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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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处长孙静做客访谈
sunjing.jpg 在烟台检察机关中,活跃着这样一支队伍——她们时而高擎利剑,将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时而春风化雨,用谆谆教诲感化温暖失足少年的心灵;她们更能够深入浅出、娓娓道来,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为青少年进行普法宣传和自护教育,她们就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
公诉一处处长宋钢做客访谈
songgang.jpg 公诉部门的工作与老百姓的生活其实是很贴近的。相信有些朋友喜欢看与法律相关的电视剧,在一些电视剧里面你们会经常看到法庭打官司之类的,这时候和律师对坐的公诉人,就是我们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就是检察院公诉科的主要职能之一。再具体来讲,我们的工作就是负责本院管辖的刑事犯罪,包括本院直接立案侦查的经济、法纪案件,如反贪局侦查的贪污案件等的审查起诉,也就是对于侦查部门送过来的案件,我们要核实证据,然后看是否构成犯罪,给案件定性,对于需要起诉的,我们就在审查过后将案件移送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反贪局副局长隋玉利做客访谈
隋玉利.jpg 烟台市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职责共有八项。一是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指导。 二是对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受理线索统一管理。 三是直接立查副处级及全市性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承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的侦查。 四是组织、协调、指挥、参与重大及特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和系统领域案件的侦查,组织开展专项侦查工作。 五是负责重大、特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六是分析全市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总结全市反贪污贿赂工作经验。七是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负责对全市立查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八是研究制定全市反贪污贿赂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侦查监督处李光辉处长做客访谈
李光辉.png 全市侦查监督部门围绕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基本业务,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发展大局、提高办案质量、强化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全力做好各项维稳工作。2015年1至9月,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466件3094人,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361人,不捕727人。 在保障民生民利方面,侦监部门积极开展多个专项活动。如根据高检院“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方案,积极主动开展专项活动.期间,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7人,加大了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力度。在查办案件的同时,我们积极促进长效机制的建立,有效解决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问题,为保护青山绿水和“舌尖上的安全”发挥我们应有的作用。
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王鹏做客访谈
王鹏.png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烟台市检察院民行处负责对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指导,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者通过向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向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对行政主体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市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的管理移送工作;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等职责。
刑事执行检察处赵坚处长做客访谈
1.jpg 大家可能不知道,检察院里有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同样胸佩检徽、身穿检察蓝却远离检察官集中办公的地方;他们默默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日复一日,在喧嚣闹市外,不易被察觉;他们用火眼金睛排除隐患力保监管秩序的稳定,并将法律的公平努力延伸到每一个服刑人员,他们就是我们派驻监管场所的检察官们,对监管场所内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依法维护着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维护着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刘长安副检察长做客访谈
_DSC0300.JPG 检察院的工作在网友眼中好像多少都带着神秘的面纱,但如果你觉得检察官只会在法庭里与犯人对簿公堂那就错了。检察院不仅承担着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还承担着对贪腐案件的侦查,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此外,检察机关还在全市范围内设立了基层检察室,深入群众切实提供服务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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