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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姝玉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6-05-03 15:27:00   作者:

   

    丛姝玉,女,汉族,1979年5月出生,山东龙口人,法学学士,中共党员,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先后荣获烟台市十佳公诉人、烟台市检察机关公诉业务能手、烟台市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龙口市十大共建和谐青年标兵、龙口市十大杰出青年、龙口市爱岗敬业道德模范、龙口市优秀共产党员、龙口市红旗个人、被烟台市院记三等功两次。

  丛姝玉同志2001年7月经选调分配至龙口检察院,在十三年的检察生涯中,她一直战斗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前沿阵地——公诉岗位上,她就像一名恪尽职守的哨兵,时时刻刻守望着正义,守望着法律的尊严,历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现任公诉科科长。曾荣获烟台市十佳公诉人、烟台市检察机关公诉业务能手、烟台市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龙口市十大共建和谐青年标兵、龙口市十大杰出青年、龙口市爱岗敬业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

  她办案雷厉风行、敢碰硬茬儿。丛姝玉先后主办各类刑事案件1100余件,出庭公诉900余次,无一错案,承办了王某等九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仲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温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大量疑难复杂、且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并出色完成出庭任务。吕某等多人职务侵占一案,涉案金额达百万元,背景复杂,影响恶劣,且两名主犯拒不认罪,被省院列为挂牌督办案件,丛姝玉顶住各方面压力,补充证据百余份,在开庭时运用综合讯问技巧,使同案犯互相揭穿谎言,其据理力争、逻辑严密的指控最终使法院在两名主犯零口供的情况下分别对其判处七年、五年有期徒刑。

  她不断创新机制指控犯罪,专家出庭作证、“三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做法被烟台市院、省院先后转发;她坚持惩治与保护相结合,不遗余力保护无辜,无罪推定内化于心,审查案件精益求精,在审查孙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走学校、进村庄、找邻居、查户籍,终于拿到关键证据,证实孙某不符合刑事责任年龄,挽救一名青少年,一时传为佳话。

  她化解矛盾、守望和谐。丛姝玉通过“主动下访、主动追偿、主动援助、主动回访”四个主动打造便民通道,化解社会矛盾60余起,救助被害人13次。张某交通肇事一案,被害人头部重伤急需手术,否则生命堪忧,她协调犯罪嫌疑人一次性提前支付67万元赔偿款,使被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张某等人非法拘禁案,嫌疑人是村里的治保会成员,为给村民索要被骗款项,拘禁了抓获的诈骗犯,张某等人被以非法拘禁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村民纷纷表示强烈不满,该案存在集体上访隐患,承办人先后走访了该村的村民,并进行了普法宣传,在纠正村民的错误观点,取得村民理解之后,综合考虑该案情节,对张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该村三十余名村民自发来到检察院,送来一幅绣有“怀揣民益、执法为民”的锦旗。

  她能动执法、关注民生。丛姝玉在办案中以公诉职能创新为支点,灵活参与社会管理。她结合办案走访70余次,开展各类宣讲活动20余次,向有关单位提出堵塞漏洞、改进管理、消除隐患等方面的检察建议30余份,其中,结合办案向龙口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龙口市环保局发出的检察建议均先后被省院评为优秀检察建议。在办理医保人员受贿案时,联合医保系统开展全面清查活动,拒付违规金额20万元,扣罚结算金110多万元,对10余家违规定点医院、药店做出严厉处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她温情执法,遏制源头。对待未成年人工作,丛姝玉坚持预防为主,注重延伸工作链条,着力构筑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通过法律宣讲、主题班会等形式送法进校10余次,参与师生达6000余人;通过发放明白纸、举办家长讲座、设立宣传栏等形式,有效联合家庭力量;通过加强与基层团组织、居委会、村委等组织的配合,扩大宣传的覆盖面,整合了社会各界的综合力量。去年9月份因工作突出,被中国关工委、司法部联合授予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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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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