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建构逻辑

2020-11-30 14:05:1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摘要:对治理共同体的内涵做了界定,并基于近年来城市社区治理的现实经验,阐释了治理共同体的建构逻辑。研究结果表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可通过“网络—互构—团结”的行动逻辑得以实现。首先,通过基层政党建设的“政治势能”建立起多元主体的结构化治理网络;其次,在这个结构化的治理网络中,通过权威与专业、制度与生活以及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互构,推动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先嵌入和相互型构,促进治理共同体中各个有机体的成长壮大。最后,有机体间的互构促使他们持续地开展更加深入的互动与合作,讨论和解决社区公共议题,从而形成一种有效的社会团结机制,这样一种社会团结机制又进一步激发培育了社区的“公共性”,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建构最终得以实现。在当前高度社会分化的背景下,治理共同体将成为一种新的现代社会整合机制。

  关键词: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社会合作;社会团结

  一、问题的提出

  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巨大转型中,维系个人与社会的纽带以及传统的社会团结出现了根本性断裂,需要重新肯定集体性力量,需要一种新型的社会团结与社会整合机制。我国经过四十年激荡的改革开放,政党、国家和社会一体化结构逐步分解,市场活力和社会活力得到释放,由此带来了多元利益主体的形成和社会结构的分化,于是构建一个广泛参与的治理体制,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基本共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也是从中央顶层设计层面首次提出的“治理共同体”概念。可以说,“治理共同体”概念的提出,为促进当前形成一种新的社会团结形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和思路。社区作为人们生活的空间共同体,是国家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也是社会生活和社会治理的基础单元,是重塑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的重要载体。因此,能够推动和体现“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最佳场域也在社区。

  就城市社区治理而言,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实际上涉及治理主体结构研究。目前,学界关于此方面的研究主要基于国家—社会权力关系的视角,形成了三种理论取向,即国家中心论、社会中心论和多元共治论。国家中心论代表了强国家—弱社会的关系模式,强调国家在社会发展中的核心和主导作用。国家中心论强调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社区治理是国家在社区的权力延伸,是为了重构国家权威。社区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了政治意义和国家意义。[1]城市社区治理的主导权被基层政府和行政化的居委会控制,我国进行社区建设既不是为了建立社会生活共同体,也不是为了促进公民社会发育,而是加强社会控制和社会整合。[2][3]社会中心论者更加关注社会力量的发育和社区自治的培育,强调社会对国家的权力制约。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是我国公民社会发育的重要路径和社会实体建设的过程。[4]当前以“业主主导型—自治政体”为核心的社区政体系统,促进了社区自组织发育。[5]当前的商品房小区业主维权运动也能逐渐形成中产阶级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6]共治论反对国家与社会对立的观点,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有学者针对当前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最新实践,总结出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复合型治理”新模式,认为社区既非完全社会学意义上的共同体,也不是完全的行政单元,而是一种集“政治、行政、社会”三种功能于一身的“复合体”。社区复合体超越了国家社会二元论的解释框架,展现了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逻辑。[7]还有学者归纳出了党建引领下的社区治理模式,通过党组织调动和整合各类社会主体和资源参与社区治理。[8]

  综上,国家中心视角强调城市社区治理的政治机制,社会中心视角强调社会自治机制,这是一种“条块式”的静态研究。这两种取向的研究在某一社区发展阶段或站在某一立场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是,对于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标以及当前中国复杂的城市社区治理来说,会有失偏颇。多元共治视角下的“复合治理”虽然与“治理共同体”有一些相通之处,但仍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复合治理”虽然指出了社区治理中的政治、行政和社会等主体或要素并不是完全分离的,但各主体或要素之间的联结过程是怎样的?它们之间有什么样的互动机制?这些问题并没有做深入探讨。第二,虽然有些研究已经开始关注到基层党建在社区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但并没有讲清楚基层党建对推动社区治理的作用机理,没有关注到基层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互动关系和互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彼此之间又产生了什么样的形塑或建构作用?它们之间能够通过一种什么样机制可以形成一个紧密联结的“治理共同体”?由此可见,现有研究更多是基于结构—制度视角,忽视了“过程—实践”的分析。所以,本文的主要任务就是综合两种视角,即基于结构—过程的视角,结合近年来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现实经验,界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内涵,分析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联结机制和行动逻辑,构建能够阐释本土情境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理论分析框架。

  二、治理共同体的内涵界定

  19世纪末,费迪南·滕尼斯在其成名作《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首先提出并阐释了“共同体”的概念。他提出了人类结合的两种形式,即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的本质是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一切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共同体生活,被理解为是在共同体里的生活。伴随着单位制解体,我国城市社区呈现出明显的异质性和流动性,与滕尼斯所描述的 “共同体”内涵相去甚远,治理陷入困境。受西方“共同体”界定范式的影响,民政部对“社区”这一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这说明官方对“共同体”传统的接纳和认可。从滕尼斯对“共同体”的界定范式来看,理想中的现代社区共同体应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是一个生活共同体,居民互相交往,守望相助,在社区内会形成一个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网络;具有共同利益,社区居民有共同的问题关注和利益诉求,能够实现利益共享;具有共同价值,居民在互惠和共享的交往互动中,共同遵守公共规范,产生价值认同和公共精神。基于此,“公共性”应是社区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也是治理共同体努力的最终目标。

  受滕尼斯“共同体”理论的影响,目前从虚拟性共同体到全球性共同体,形形色色的“共同体”已经大量涌现。[9]在中国,社会建设领域中的“治理共同体”也同样被提出来。在此,需要重点厘清“治理共同体”与“共同体”两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从治理要素来看,“共同体”概念解决的是治理目标的问题,也就是社区居民所要达到的一种社会生活状态。在这个生活共同体中,居民有着较为密切的社会交往,彼此互相关照,关注共同的问题,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有着相同的价值认同和行为规范,是一种理想的社区生活状态。“治理共同体”关注的是多元治理主体应该达到一种什么样的合作状态以及怎样进行合作,解决的是治理机制问题。概括来说,就是要通过“治理共同体”的建构,最终要打造一个社会生活共同体,二者是目标和手段的关系。因此,本研究认为,治理共同体以构建社区生活共同体为目标,来自国家与社会的多元治理主体包括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主体以及社区成员等通过不断的互动与合作,推动彼此之间尤其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形塑和建构,实现各自有机体的健康成长,在这个过程中不同治理主体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从而实现一种有效的社会团结和社会整合。治理共同体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是一个立体的组织化网络,在这个网络中,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认同和组织凝聚力;第二,边界是开放的,可以灵活吸纳各种治理主体和治理资源;第三,具有公共精神,围绕公共议题开展协商与合作;第四,致力于构建一种活力与秩序并重的合作型社会。

  三、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建构逻辑

  (一)网络:通过政党建设的政治势能形成多元治理主体强力聚合的结构化网络

  城市社区结构的异质性需要超能型引领主体,社区参与多样化需要立体化的中枢型决策平台,社区治理要素的分散性需要整体性治理机制。[10]从各地实践看,这个超能型引领主体即为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建设与社会治理耦合互动日益增强,“党建引领社建”或者“以党建促社建”的做法蕴含了“政治整合与社会建构”的双重意志,并且实现了通过政治整合实现社会建构的目标。所以,本文认为,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构建首先需要通过“党的全面领导”形成治理的政治势能,在此基础上,通过“区域化党建”的方式,形成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聚合机制,从而织起一个紧密联结的结构化治理网络。

  1.“党的全面领导”为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储备了政治势能

  中国公共政策的执行离不开“政治势能”。政治势能的核心内涵就是“党的领导在场”。由于党是中国的最高政治力量,党是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方向全面领导的核心,所以需要通过“党的领导在场”来产生凝聚力,整合跨部门利益,解决政策执行的碎片化问题,并营造一种有利于政策执行预期的事态演变的趋势和大势。[11]社区治理实践同样离不开“党的全面领导”的政治势能,这是一种不同于政府逻辑的政党逻辑。2000年《社区建设通知》对党组织的定位更多属于党组织内部建设的范畴;2006年,中组部提出社区工作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2007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确认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提法;2007年“中央13号文”则明确提出“要探索加强党的建设引领社会治理的路径”;党的十九大报告最终宣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12]由此可见,政党建设经历了从“党的内部建设”转向“党的全面领导”的演化过程,这个过程推动了社区治理政治势能“由弱到强”的变化。在当前一些城市社区治理实践中,能够观察到“党的领导”的政治势能对社区治理的强力领导和推动。例如,成都市在2017年专门成立了中共成都市委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形成了党委领导下全面统筹推进社区治理的政治势能,正是在这样一种政治势能的作用下,各种治理资源和治理要素纷纷涌向社区,使其治理效能明显提升。另外,各地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建构起了党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体系,党组织延伸到了基层末梢。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党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驻区单位党建、两新组织党建、楼宇党建、商圈党建等党组织建设风起云涌,实现了党组织的全覆盖,为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储备了强力的“政治势能”。

  2.通过“区域化党建”形成多元治理主体的聚合关系

  当前的社区治理存在整合要求与资源离散、服务理念与行政倾向、“块块”取向与“条条”惯性的矛盾,区域化党建通过整合区域中的各类基础单元和资源要素,建立了多元主体参与的“大党建”工作格局。[13]因此,在实现党组织对多元治理主体的全覆盖后,“区域化党建”行动则成为多元治理主体和治理资源的有效整合机制,能够推进治理主体的有机联结。目前,全国多地都已探索建立了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区域化党建”组织体系。例如,成都市武侯区充分发挥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作用,整合相关职能部门力量和资源,联合辖区所有驻区机关、高校、企业等党组织,建立区域化党建工作联席会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定期研究区域化党建重点难点工作,强化组织纵向和横向的协调,实现区域党建工作“一盘棋”。同时,联合驻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两新”组织党组织,分别建立“区域党员代表会议、区域党委、区域党委办公室”的工作网络。[14]区域化党建实现了社区不同治理主体的有效联结,通过“党建联合体”形成了不同主体间的结构化治理网络,来自不同主体的党组织是治理网络中的“纽扣”,党组织间上下左右的联动机制是治理网络中联系不同主体的“纽带”,通过“纽扣”带动“纽带”机制实现对各种力量资源的整合,最终形成多元治理主体的联结和聚合关系。

  (二)互构:治理主体间的互动能够催化国家与社会的互构共变

  郑杭生提出了“互构论”,它是关于“社会互构共变”特别是“社会互构谐变”的理论,互构论的理论前提是承认事物的差别。他认为,“互构”本身是“多元主体”的“交互性建塑和型构”过程,而“共变”是这个变化过程的基本特征。在社会互构论看来,“社会互构共变”是现代社会主体的行动实质所在,这一实质贯穿在社会生活事实中——差异矛盾、沟通协商、包容谅解、互惠共赢以及权威和强制。社会互构预含了“多元性”前提,多元性意味着参与社会互构的行动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在多元互构中,任何一方的行动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发挥着不同的建塑、型构作用,并对他方的行动意义和性质形成某种影响。[15]如果从国家—社会视角出发,根据互构论的分析范式,本文认为,在通过政党建设推动形成的结构化治理网络中,各主体及其性质之间存在一个相互建构、相互形塑的关系,其结果就是实现国家与社会互构共变的基本性状。国家是拥有最高权力的政治单位、最具权威的政治共同体,代表了现代社会的公共秩序;社会是以个人为终极单元,由众多个人之间的关系结成的整体,是存在于个人及群体关系过程的共同体。本文认为,国家与社会的互构具体包括权威与专业、制度与生活以及权力与权利的三个维度的互构。其中,权威、制度和权力源自国家,专业、生活和权利源自社会(如表1所示)。

  1.权威与专业的互构

  权威与专业的互构主要体现为政党及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过程中产生的相互形塑。政党与政府是权威的代表,社会组织尤其是民间专业社会组织体现的是服务或治理的专业性。二者的互构关系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过程中表现的最为明显。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到 2020 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制度”。此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践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据统计,在此后2014-2016年的三年时间里,全国有113个城市加入到政府购买服务的行列中,这三年时间里新增城市的比例占目前总出台城市比例的81.88%。[16]2016年,财政部、民政部发布《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目前,在城市社区,有大量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化、多样化、个性化社会服务。另外,调查发现,自从加强基层党建以来,许多城市社区开始购买“党建社工”。例如,济南市历下区区级财政每年向每个社区拨付30万元党建经费,用以支持党建工作。有社区党委书记反映:“这30万经费还是挺充足的,除了平时的党建活动经费,我们还拿出了一部分从社工机构购买了3个专业社工,社工们除了日常的党建工作外,还可以在社区开展一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确实很专业,老百姓都很喜欢,社工真的能做到老百姓心里去”。从基层实践看,一方面,无论是政府购买服务还是基于党建需求的购买服务,前提都是政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尤其是社会工作机构专业性的认知和认可,也就是说,社会组织的专业性通过“政治吸纳”和“行政吸纳”的方式“嵌入”到了国家权威体制内,不仅获得了权威的承认和接纳,而且对政党和政府专业形象的塑造起到了积极作用,这是一种对权威的形塑,而这样的形塑恰好来自治理的专业性。反过来说,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政府会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和评估,这样的监管和评估会增强社会组织的“合法性”与“规范性”。政党及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接纳、认可与互动,带来的必然结果就是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或“权威性”不断增强,这就为社会组织的成长壮大带来更多的社会认同和社会资本。所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得了权威与专业两方的交互性塑构,使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获得了更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2.制度与生活的互构

  李友梅提出了中国社会生活变迁的“制度—生活”的分析框架。“制度”涉及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管理规则,它与观念性的、社会性制度相互交织,共同形成能够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制度丛”;“生活”是非正式科层化的社会生活领域,与高度工具理性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不同,“自主性”是人的社会生活的最本质特征,是自我选择、自我设计和自我调控的活动。“制度—生活”的分析框架力图在具体的社会背景下,超越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关系,阐释制度与生活间的相互渗透、相互建构又相互矛盾的动态关系。[17]从该分析视角出发,会发现,在当前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中明显存在着“制度”与“生活”的互构关系及互构过程。例如,在济南市历下区的某社区内,活跃着三十几个兴趣爱好类的社区自治组织,如何更好的监督和引导这些活动团体成为社区党组织考虑的重要问题。“这些组织活跃好多年了,一直没人管,这几年我们开始注意到这些组织了,现在都已经对这些组织进行了备案,可以更好的实施监管了。而且在纳入我们的监管视野之后,我们社区开始有意去引导他们开展一些志愿活动,做一些有益于社区、有益于他人的事情,而不仅仅是自娱自乐的'自利性'组织(社区党委书记反映)。”这三十几个自治组织在经过登记备案后,获得了一定的“合法性”身份,随后社区居委会及时和这些组织进行沟通互动,通过公益创投的方式对这些组织进行支持和培育,最终引导他们形成了兴趣爱好、社区服务、培力增能和志愿帮扶四大类自治组织。于是,这些源自民众生活的、自发性的、自主性的甚至是无序的“非法”组织,经过现有正式制度的干预和安排,转变为服务社区的、半制度化的、半自主性的、有序的自治组织。由此可见,“制度”影响并形塑着社区居民的“生活”。反过来,“生活”也在重塑、建构着“制度”。近些年,随着源自民众生活的草根组织数量的不断增加,各地在原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开始制定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规定“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所以,制度根据生活的需要,始终处在变革之中。正如有学者所言:“让绝大多数人的绝大多数行为,在合法的框架里进行。在一个变化很快的社会,改革要提升制度化能力,也就是化解法外行为,把对他人的与社会无甚损害的法外活动尽可能地纳入法内框架。否在,越来越多的人另起炉灶,'不和你玩了',那才叫最大的制度失败。”[18]由此可见,在城市社区治理中,通过“制度”与“生活”之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形塑,形成了国家与社会“水乳交融”般的“和谐共变”,最终得以发掘、培育治理共同体的诸多“潜在力量”。

  3.权力与权利的互构

  本文认为,在城市社区治理的结构化网络中,存在着权力与权利的互构机制。权利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受到西方启蒙运动“天赋人权”理念的影响,个人被赋予自由和权力。[19]权利是个人至高无上的、不应受到任何力量干预的绝对权力。[20]如果从“天赋人权”角度来看,权利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是形成现代社会的根源性力量。[21]政府的合法性和法律的建构应是源自人的权利。所以,权力应当服务于权利,甚至会转化为权利。查尔斯·霍顿·库利认为,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如同小孩跟成人关系一样,前者没有权力和力量,而是通过良知吸引人们,于是权力应当保护和引导权利,这个过程中,权利会逐渐成长为权力,最终变成制度化形式。[22]党的十八大以来强调的社会治理中心下移,其本质要求是资源和权力的下移。权力下移,不仅让基层党组织和政府治理权力增加,同时也意味着国家治理权力向社会的释放,是社会民众权利扩张的过程。在治理权力向社会公众释放的过程中,形成了 “权力”和 “权利”二者相互形塑、和谐共变的关系。例如,当前城市社区业主维权、协商议事等都渗透着权力与权利的互构机制。有学者认为,近些年社区物业管理中业主维权和物业公司存在“零和博弈”的冲突困境。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解释,社会如果出现混乱和失控现象,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社会秩序的建构权力存在真空。[23]所以,社区开始探索政党政治权力主导下的多元合作。目前许多社区都成立了业委会党组织,这就使得党的组织网络嵌入到物业管理领域,同时开展物业公司的党建工作,社区两委成员在业主委员会“交叉任职”,在此基础上建立“多方联动+居民共议”机制,解决了物业纠纷的诸多难题,确保了居民物业权益不受侵害。发挥党组织在物业管理中的领导和监督作用,一方面填补了秩序建构中的权力真空,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来说,是将政治权力的代表——政党力量与多元社会力量结合起来,这是向社区居民和社区社会组织的“赋权”,其结果是推动了公众的权利扩张。所以,城市业主基于产权的抗争和维权本质上是一个走向公民权的过程,体现了权力和权利相互形塑,能够促使治理网络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主体力量的成长壮大。

  (三)团结:培育社区“公共性”

  本文认为,来自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的不同主体间的持续互动以及由此带来的相互形塑,使得社会信任从人际信任转向了网络结构信任,促进了社会“有机团结”的形成,在实现“有机团结”的过程中激发了社区“公共性”,从而能够建构一种新的现代社会整合机制。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提出,社会团结(Social Solidarity)是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协调一致、相互结合的关系,社会成员的共同价值观念或道德规范是社会团结的基础和前提。涂尔干把社会团结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两种类型。传统社会的团结是机械团结,没有发达的分工,是一个同质性社会,人们的活动生活方式具有高度相似性,通过强烈的集体意识将同质性的个体结合在一切。中国在社区制之前的单位制社会管理时期,就是一种机械团结的社会。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由传统的机械团结转向现代社会的有机团结,也就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和个人异质性基础上,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越来越紧密。在城市社区治理的结构化网络中,通过权威与专业、制度与生活、权力与权利的互构,使得不同治理主体在不断的互动合作中产生了越来越强烈的相互依赖感。这样一种基于社区异质性的“再组织化”过程能够推动实现现代社会的有机团结,有机团结在形成的过程中逐渐激发和培育了社区的“公共性”,而“公共性”正是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也是治理共同体建构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

  不同学者基于各自学科视角对“公共性”做了阐释。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向所有社会公民开放,这个领域能够形成公共意见,公民可以自由组合,能够自由的表达和公开自己意见。[24]罗尔斯认为,公平和正义中天然存在着公共性。李友梅认为,公共性意味着个人与群体的互动,“公”或“公意”只有在参与中才具有公共性。当前社会治理体系中“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正在催生社会建设领域里的“公共性”。[25]总的来说,城市社区生活早已超越了传统的“差序格局”以及个体或家庭的“私”的层面,需要个人从私人领域中走出来,在社区“公共空间”中形成对公共问题的更多“共识”,开展共同行动。基于此,本文认为,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中的“公共性”可以在横向及纵向的互构中得以实现。一是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共同参与解决公共问题,形成治理共同体的公共责任和公共规范。例如,具有诸多“顽疾”的老旧社区是推动民主协商的最佳实践场域。清华大学“新清河实验”课题组在对其实验点之一的某老旧社区治理的社会学干预中,充分运用了民主协商的方式,搭建协商议事平台,从居民中选出关心公共问题的议事委员,议事委员在社区两委的领导下,围绕社区公共事务,公开自由的表达意见,理性平等的讨论协商,努力缩小分歧,达成共识,并建立由物业公司、街道及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社区通过协商议事解决了社区公共空间更新、停车难、绿化改造、自行车棚搭建等50多件日常生活问题。[26]由此发现,社区治理的组织化民主协商机制使得多元治理主体间的互动和交往持续增加,在协商过程中不同主体进行了有效的分工与合作,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也不断增强,推动了社区关系网络的重构,促进了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有机团结。同时,在持续的问题协商过程中,培养了社区居民的公共责任感,而民主协商本身的过程和机制也会促使治理共同体形成解决公共问题的公共规范和行为准则。二是通过自下而上的诉求反映以及自上而下的需求回应,构建了治理共同体的公共信任和公共价值。例如,杭州市湖滨街道通过社会组织管理运营的“湖滨晴雨工作室”形成了“问计于民、问需于民”的诉求反映和决策影响机制。工作室围绕社会的难点热点和百姓关注点,每周确定一个讨论主题。作为志愿者的民情观察员根据确定的主题“走家串巷”,搜集相关民众意见和建议,并针对一些即将出台的政策征求民众意见。民情观察员们每周定期汇聚到工作室,进行沟通交流,对搜集的意见进行梳理归纳,形成专题信息上报市委、区相关部门,同时积极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7]在这个案例中,来在党政、社会组织、志愿者以及成员个体等各方通过民主协商,在互动与合作中共同讨论公共议题,解决公共问题。在这样一个协商过程中,增强了政党、政府与社会间的相互信任,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的有机团结。这种自上而下的意见收集和自下而上的诉求反映以及问题的解决最终激发了治理共同体的公共精神和公共价值,社区共同体的“公共性”也因此不断获得激发和培育。

  四、结语

  本文首次尝试对治理共同体的内涵做了界定,同时基于近年来城市社区治理的现实经验,阐释了治理共同体建构的行动逻辑。本文认为,治理共同体以构建社区生活共同体为目标,来自国家与社会的多元治理主体包括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主体以及社会成员等通过不断的互动与合作,推动彼此之间相互形塑和相互建构,实现各自有机体的健康成长。在互构过程中,不同治理主体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最终实现一种有效的社会团结,促进社区“公共性”的生成。回顾整个治理共同体的建构逻辑,隐含着一个核心要素,即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基本制度安排的基本理念依据,它有两个基本价值取向,一个是共享,一个是自由发展。共享的重点在于平等,能够最大限度消除社会成员之间的隔离因素,求得整个社会的整合团结,使现代化建设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自由发展能够把个人差异化的具体追求同切身利益密切结合在一起,以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力。[28]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整个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关键环节,而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又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机制。从当前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构的现实经验看,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已经贯穿其中。比如,一些地方的协商治理为什么能够成功地解决诸多实际问题?从前文一些成功案例中可以发现,在党组织强力聚合下,以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消除不同群体间的隔离因素,避免依附性或内卷化问题,使他们能够平等、自由地协商,聚焦利益诉求者问题的商讨,最终达到问题的解决和需求的满足。这样平等、自由的参与协商公共议题,不仅激发了社会活力,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团结和社会整合,有助于构建一种新的现代社会秩序。

  刊发于《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

  作者:陈秀红,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治理现代化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基层社会治理、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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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John Finnis:Nature law and nature right.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0,p.206-209.

  [20]王莉君:《权力与权利的思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0页。

  [2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出版社1998年版,第492页。

  [22]查尔斯·霍顿·库利:《社会过程》,洪小良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页。

  [23]郑长忠:《多元共存条件下社区治理的政党逻辑——以上海临汾社区物业管理党建联建工作为例》,《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24]尤尔根·哈贝马斯著:《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33页。

  [25]李友梅、肖瑛、黄晓春:《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26]谈小燕:《老旧社区治理的社会学干预——以“新清河实验”为例》,《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27]陈娟:《协商视阈下的社区治理:杭州“湖滨晴雨”工作室的机制创新与经验启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1期。

  [28]吴忠民:《中国现代化论》,商务印刷馆2019年版,第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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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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