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公司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需慎重

2024-10-10 15:21:33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董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刘某2020年1月13日入职某汽车销售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2日。2022年8月2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理由是刘某绩效考核不合格,并决定于2022年8月3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刘某不认可考核结果,主张其岗位无绩效考核。刘某前来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二、案例解析

  审理查明,某汽车销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中规定的年度内累计两次考核为D等级以下的予以淘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某汽车销售公司对刘某在2022年第一、二季度考核中均为E的考核结果未作出合理解释,且即使刘某考核结果为E也不等同于其不能胜任工作。此外,某汽车销售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已根据考核结果对刘某进行了培训或调岗,更未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工会。据此,某汽车销售公司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情形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相关考核结果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若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还须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备程序和相应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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