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时效对当事人维权有何影响?

2024-08-16 13:44: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董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李某2019年9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自2019年1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于2024年5月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单位主张李某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公司没有义务再支付。李某认为公司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二倍工资,与李某何时申请仲裁没有关系。仲裁时效会影响当事人维权吗?

  二、案例解析

  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对方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经审查不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对该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仲裁机构保护其相应权利实现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上述规定,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特殊仲裁时效仅限于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案例中,李某所主张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依法应当适用普通仲裁时效。李某在提出本次仲裁申请时,其与用人单位就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发生的争议早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向仲裁庭依法提出了时效抗辩,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情形,因此李某的仲裁请求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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