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计生协会做客院长在线 解读失独救助政策

2015-07-17 16:39:00 来源: 大众网烟台频道 作者:

  有问必答:

  问题一:各地二胎罚金是不是都不一样?

  温少君:因为各省市及山东省的每个县市区因为处罚的基数不一样,所以违法生育二孩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也不一样。具体规定如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不具有本条例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问题二:独生子女到一定年龄后,其父母每年可以领取一定的钱,有这项政策嘛?

  温少君:一、《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问题三:失独家庭国家有没有什么补偿政策?

  温少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扶助对象。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烟台境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三级以上残疾。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2014起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城镇每人每月27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初审编辑:胡昌辉

责任编辑:石语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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