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成员,一旦遭受家庭暴力,有望被列入法律援助的对象。据悉,该内容已经列入《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草案)》条款中,并在昨天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
市司法局局长缪晓宝昨天在《规定(草案)》的说明中介绍,上海是全国率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城市之一。1997年6月,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随后,各区、县也相继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但在工作开展的同时,也遇到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渠道不畅通,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较难,影响到办案质量等问题,为此,制订这样一部地方性法规非常有必要。
在昨天审议《规定(草案)》时,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惠熙荃在审议意见报告中指出,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上海应该细化法律服务内容,使其更有可操作性。同时,考虑到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已在《规定(草案)》中被列为法律援助事项,因此,建议增加“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和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行政复议代理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必需的司法鉴定、公证证明”5种法律援助的形式。
同时报告还建议,将上海实行先行法律援助的实践经验写进规定。实行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后,事后审查结果如果发现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可以取消对其的法律援助。
门槛降低
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员可能获援助
《规定(草案)》明确,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让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经济困难人员也可能获得法律援助。目前,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300元/月/人。
解读:上海之所以打算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因为有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虽然略超过最低保障线,但生活还比较困难,例如这些人员的家庭成员中有人生大病,无力承担打官司所需要的费用等。
市人大内司委赞同《规定(草案)》的观点,但认为条文“参照”两字在操作时难以把握,操作性不强,为此建议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低收入家庭中特别困难;因严重疾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致贫,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员作为经济困难人员的标准。
范围扩大
劳动争议、工伤和家庭暴力列入援助范围
除了《条例》规定的“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6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外,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以及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情况,需要主张权利,同样可以要求法律援助。
解读:在目前法律援助中,困难群体在以上领域确有需要。
办案补贴调整
由司法、财政部门核定
此次《规定(草案)》明确规定,办案补贴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解读:事实上,目前本市已经在实施办案补贴政策,但各地标准不一,缪晓宝表示,有些区的律师办一个法律援助案件最低只有300元的补贴,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律师无偿服务,又要律师贴交通费、取证费等办案费显然不合理。因此,统一办案补贴标准,并且尽量使补贴与实际付出的相一致,可以提高律师的办案质量。(谢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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