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不可聘请执业医师并提供网络在线看病卖药服务

2019-04-16 13:55:00 来源: 大众网烟台·海报新闻 作者:

  大众网烟台·海报新闻4月16日讯 (通讯员 王善浩) 继2015年12月全国首个互联网医院——乌镇互联网医院发布掀起一阵浪潮之后,几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的相关政策,互联网医院从此走进了大众的视野。互联网医院在2016年被定义并快速发展,2017年在银川集体爆发并迎来了关注的制高点,随后因政策遇冷,在2018年被正名全面复苏,迎来行业新的的关键性节点。

  2019年3月21日,国家卫健委就信息化质控与智慧医院建设工作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会上强调,要把一整套的“互联网+”手段引用到医联体当中来,让医联体能够为患者提供连续一体化的诊疗服务。在这股政策的春风下,一些药店纷纷打着互联网诊疗的旗号,试图在“互联网+医疗健康”上分一杯羹。

  众所周知,在传统医疗卫生领域,药店本身并非医疗机构,但在“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政策红利面前,药店能否搭上互联网诊疗的发展快车,变成互联网诊疗机构呢?确切的说,在“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大背景下,药店能否聘请执业医师并提供网络在线看病卖药服务呢?

  2018年7月17日,为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市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对上面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这些条款明确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门槛,严格限制了没有资质、未经批准的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同时,《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互联网诊疗领域并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淘金的热土,而是受既存法律规定约束的专业领域。

  综上所述,药店在没有资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可以聘请执业医师并提供网络在线看病卖药服务,不然的话,药店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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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语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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