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经营资格考察: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政策,目前,开发商从事房地产开发主要采取两种形式:
一种是由若干个投资者(即股东)新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综合性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另一种是采用合作方式联建或合建,而不新设立开发公司。
买方需要了解开发商的股东情况、公司形式或合建方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为此需要审查开发商的下列情况或文件:
(1)、开发商的股东情况。如果开发商的股东或合建方有法人股东(大多数开发商由或主要由法人股东构成),则应审查每一股东的营业执照,以便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各方的注册登记文件,中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下称"营业执照"),外方为"CertificateofIncorporation";
(2)、开发商本身的最新"营业执照"。有效的营业执照应通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企业年检,买方应注意营业执照的颁发时间以及是否盖有工商部门"年检通过"的印章;
(3)、开发商设立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以便知悉其实收资本的数量和缴纳情况等;
(4)、开发商的公司章程;
(5)、如果开发商是中外合资或合作房地产开发公司,买方还应审查下列文件合资合同或合作合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如果是联建或合建,各方之间的联建或合建合同、协议。
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A、开发商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根据我国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开发商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其从事商品房开发最根本的条件。对于国有土地来说,取得的方式无非是两种,
其一是通过政府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二是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才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是建立在出让的基础之上的);
简单说前者是无偿用地,后者是有偿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的用地,都必须是有偿用地,即其必须是来源于政府出让的土地。非经依法征用并依法出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用于商品房的开发。
B、为了明确开发商的用地是否是出让土地,买方应重点审查下列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缴纳地价款的有关凭证。主要为了明确以下:宗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数额及缴纳情况,投资开发的期限,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
C、应特别注意的是:
(1)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同时加盖人民政府公章和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2)土地证上应加盖"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如果土地证上加盖了"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则表明土地使用者未缴足地价款;
(3)土地证不得擅自涂改;
(4)土地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和开发商的名称相一致;
(5)注意土地证上是否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