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房产首页

 

首页 | 新闻 | 烟台 | 体育 | 娱乐 | 财经 | 便民 | 女性 | 汽车 | 房产 | 健康 | 人才 | 维权 | 图片 |论坛

您的位置:烟台房产置业锦囊

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出租共有房屋无效

  2016-08-16

    >>案例回放

    李某与儿女共有一处房屋。两年前,李某由女儿接到外地安度晚年,家中的房屋便交给小儿子管理使用。去年12月,其小儿子未征得李某及姐妹的同意,将房屋租赁给他人用于经商,租赁期限为5年,并将预收的2万元租金据为己有。今年1月,得知儿子擅自出租房屋,承租人破坏房屋结构进行装修后,李某便委托女儿回老家进行交涉,要求收回房屋。可其子以已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不得违约为由,不同意中止协议。

    李某随即委托律师,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被告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返还房屋。针对儿子提出的李某曾同意出租房屋、现李某年老患有老年性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辩称,老人还专门到司法鉴定部门做了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证明其意志行为活动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及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将该房屋租赁给他人经商使用,侵犯了原告及其他共有权人对该房屋的共有权利,其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承租人应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及其他共有权人。

    >>律师分析

    北京中原律师部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另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房屋不得出租。因此,建议消费者在租住房屋时一定要确保房屋所有的共有权人的同意,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新华网         

编辑:张鑫         

烟台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烟台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烟台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烟台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烟台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烟台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烟台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烟台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新闻搜索

烟台大众网--房产频道

·大户型楼盘面临新的考验

·从新词汇看牟平发展新思维

·房地产的春天还有多远?

·加快空置房消化=标本兼治

·商业房产抄底时机来临?

·房企上市圈资金不准买地

·谁信刚性需求支撑高房价

·此时此刻哪些人最怕跌?

·两会后,楼市走向何方

·"拐点论"下6城市楼市打折

·第一步:准备工作

·第二步:挑选房源

·第三步:市场考察

·市场考察之看广告

·市场考察之看房展

·市场考察之看楼书

·市场考察之看房

·第四步:商家过招

·考察开发商五证

·开发商资格考察

·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申报登记需注意事项

·无房户和困难户申报登记延长 市民需抓紧

·小产权

·限价商房

·销售许可

·土地使用

·规划许可

·建设许可

·施工许可

·五证二书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08 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网主办 E-mail : ytnews@dzwww.com
鲁ICP证000100号 新出网证(鲁)字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