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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发文规范:在职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   2013-10-31 07:28:00

    在职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

  现实中,一些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或任职,造成了负面社会影响。对此,中央组织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

  □内容

  辞职退休干部确需兼职须严格审批

  该《意见》共分为三大类。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在职未退休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退休三年内

  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审核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退休三年后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解读

  新规扎紧管理制度“篱笆”

  据了解,2004年,全国曾清理了8400余名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共有8000余名辞去或被免去所兼职务。

  此次《意见》较以往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和增加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专家认为,《意见》的出台进一步筑牢了从严管理干部的制度“防火墙”。

  制度缝隙

  对照中组部2008年下发的文件可发现,此前的文件规定,“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这对“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官员留下了制度“缝隙”。

  “现实中,一些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或任职,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此次下发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这些干部也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任职,堵严了“口子”。

  管理要求

  在堵住原有制度漏洞的同时,《意见》对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或任职的审批程序的管理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专家表示,以往文件主要对不得兼职(任职)的情况和兼职审批的程序作了规定,但对经批准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没有规定,一些干部违规取酬,组织上也不知情。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新增加了要求,将领导干部兼职期间的管理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中央党校教授戴焰军说。

  问题反复

  本次下发的《意见》再次要求,“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违规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等现象“一经查实,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防止问题出现反复。

  同时,《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本版据新华社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达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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