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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艺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烟台市音协   编辑:乐音   2016-07-31 11:16:00   作者:乐音

  总 则

  第一条 烟台市流行音乐艺术委员会是烟台市音乐家协会领导下的分支团体。是繁荣地方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烟台人民政府行政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深刻体会习近平同志文艺座谈会的讲话内容,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团结烟台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繁荣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探索和创新,在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的同时,着眼于当今流行音乐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当今具有时代气息的优秀文化成果。提倡音乐题材、形式及风格的多样化。繁荣流行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组织烟台流行音乐比赛、评奖等活动,对优秀的流行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成果以及对在流行音乐教育和其它相关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人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流行音乐表演艺术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九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努力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条 促进地区音乐文化交流,增进同各地区音乐家的团结和友谊,为中国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音乐文化产业。

  第十二条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的音乐工作者入会。

  会 员

  第十三条 烟台市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艺术委员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流行音乐学会为本会团体会员。烟台各县市区流行音乐组织,赞成本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市流行音乐艺术委员会主委会通过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凡是有烟台市民身份,在音乐工作中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烟台市流行音乐艺术委员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指定机构推荐,经本会主委会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烟台流行音乐艺术委员会会员。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主委会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而触犯刑律者,经本会主委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十八条 凡对我市流行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音乐家,经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烟台流行音乐艺术委员会主委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烟台市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艺术委员会章程》;

  4.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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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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