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用人单位经营困难,停工停产该如何给劳动者发工资?

2024-06-28 10:11:4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董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8年5月入职某电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又续签合同至2024年4月。张某在车间从事屏幕包装工作,月工资4500元。2023年1月因订单大幅减少,公司拟转型升级,通知张某所在车间整体停工,具体返岗时间另行通知,同时告知发完第一个月满额工资后,后续每月只能发1200元基本生活费。张某认为公司发放工资数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前来仲裁立案,要求补齐工资差额。

  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到底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发放呢?

  案例解析

  停工停产是指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无法安排劳动者进行有效生产,导致劳动者不能按正常工作制度提供劳动的情形。法律保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情况下的合法权益。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且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依据上述规定,某电子公司安排张某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的70%按月支付基本生活费,也就是1540元,该公司仅发12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补差。

  停工停产是法律赋予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企业应当正当、客观、合理决定停工停产,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企业仍要履行劳动合同主体义务。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企业没有获得劳动给付,但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的原因在于企业,基本生活费对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及时支付,履行法定义务。

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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