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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张相萍 通讯员 汪志龙 烟台报道
近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化工胶黏剂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化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并进行严惩重罚。据了解,该企业2023年6月17日建设易制爆库,设计存放易制爆危化品乙二胺,与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报告规定原辅材料内容和现场图纸严重不符,调取《烟台市危爆物品立体化溯源管控系统》系统,发现其从7月底至今已有多次购买记录,并在现有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中试;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车间违规超量储存氮气瓶,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规定的储存量不符,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同时,调取该企业2023年承包商管理档案,还发现4月17日其与外聘电工王腾飞、苏记鲁 (派遣劳动者)签订服务协议,但未将纳入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体系进行安全培训。针对企业以上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易制爆危化品乙二胺,立即清理现场违规存放的氮气瓶。
该企业行为,严重违反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有关处罚依据,拟对该企业处以1.9万元罚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有关处罚依据,拟对该企业处以7.9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关处罚依据,拟对该企业处以1.9万元罚款。
本案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前,通过调取公安危爆物品溯源系统,精准确定了企业违规使用易制爆危化品,用于改变工艺开展中试,及时化解了危化品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同时,也对企业现场超量储存气瓶和派遣人员培训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和顶格上限处罚,不仅教育警示被处罚对象深刻认识不遵法、不守法的严重后果,而且,对同类型企业非法违法使用危化品等行为起到了较强的警示引导作用。通过严厉查处,维护法律权威,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杜绝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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