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5起典型案例

2024-03-26 10:58:0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王丽

  大众网记者 王丽 实习生 郭春男 烟台报道

  3月25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罗春光发布5起典型案例。

  拒不配合腾退妨碍执行 被判拒执后主动履行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烟民四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郭某某于2009年耕种期开始前返还给原告王某某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初家居民委员会大水库西侧约1亩果园。

  判决生效后,根据王某某申请,芝罘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8日立案,3月11日在被执行人郭某某家中当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人员在向郭某某送达执行手续时,被执行人就明确表示不会履行义务,拒不腾退果园,致使本案的执行一度中止。2010年9月20日芝罘区法院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2009)芝执恢字第751-2号执行裁定书,完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果园交付,但被执行人郭某某始终阻拦王某某进入果园,妨碍判决的执行。2020年4月8日芝罘区法院再次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郭某某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情绪激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自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涉案果园一直由被告人郭某某实际控制、耕种,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某某多次无故辱骂执行人员其行为明显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况,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1年3月公安机关对郭某某立案侦查,2023年9月芝罘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上诉期间,法官多次给郭某某及其家人做工作,释法明理,郭某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愿意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委托女儿主动将涉案果园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占用果园拒不返还,多次无故辱骂执行人员,导致判决结果长期得不到落实,已经涉嫌拒执犯罪,又因被执行人二审期间认罪伏法,主动履行,该案最终判处缓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本案的特别之处还在于执行标的属行为类执行,同金钱给付案件不同,行为类案件例如腾退、配合过户、赔礼道歉、行使探望权等,通常需要被执行人亲力亲为,否则判决很难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得到切实的落实,行为类执行案件中不作为的行为本身亦可构成拒执犯罪,无论是财产还是行为,被执行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法律权威不容挑战,拒不执行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恶意转移财产 难逃拒执法网

  基本案情

  烟台甲商贸有限公司与烟台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烟仲字第375号裁决,裁决烟台乙商贸有限公司向烟台甲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30000元及仲裁费人民币10516元,共计人民币440516元。裁决生效后,烟台乙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该案由莱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期间,莱山法院追加烟台乙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某为被执行人,甘某某向莱山法院承诺,将其自有住房售房款人民币112万元打入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作为本案执行款项。但是被执行人甘某某并未按承诺将售房款打入指定账户,反而分多次转移至其父亲的银行账户,致使仲裁裁决得不到执行。甘某某对仲裁裁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莱山法院将被执行人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莱山法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甘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甘某某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债务,在向法院承诺还款后却背地转移财产,逃避履行义务,致使裁决无法执行,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莱山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有力的保障了胜诉当事人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也警示所有被执行人不要在法律面前耍“小聪明”逃避责任,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切勿“聪明”反被“聪明”误。

  故意隐瞒收入 不执行就执“刑”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侵权纠纷一案,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判决郭某某赔偿孙某某损失115419.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10元。判决生效后,郭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孙某某向莱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2月2日,莱山法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郭某某存款348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孙某某。2021年10月14日,莱山法院向被执行人郭某某社保缴纳单位山东某工具有限公司送达了冻结郭某某工资收入的相关手续。期间,被告人郭某某通过以现金收取工资等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发后,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将义务履行完毕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被告人郭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是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自首、已履行判决并取得谅解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莱山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郭某某在有能力履行判决的前提下,以现金收取工资的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侵害了司法权益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被执行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够主动供述,接受处罚,积极履行生效判决,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最终被适用缓刑,既体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定决心,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此也提醒所有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在依法强制执行,保障胜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强调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时,人民法院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收取现金工资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不能逃避执行,反而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聪明”反被“聪明”误

  基本案情

  吕某某在莱州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过程莱州法院查明,2015年至2020年期间,吕某某采取隐藏煤炭销售收入、隐瞒合伙经营煤炭的事实、隐匿房产等方式,拒不执行多起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自2015年起,吕某某使用他人名义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取得煤炭销售收入共计人民币270余万元,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自2017年起,吕某某以其原有的煤场、机器设备、煤炭经营资质等作为合伙投入,以他人名义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并隐瞒以上合伙经营煤炭及煤炭收入160余万元等事实;2019年,吕某某以他人名义取得并实际控制房产一套,并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21年3月,莱州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2021年4月30日,吕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莱州法院审理认为吕某某隐藏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2年12月27日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4月3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的法律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吕某某明知自身系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不仅未如实申报财产、积极主动履行义务,还企图通过隐藏煤炭销售收入、隐瞒合伙经营煤炭的事实、隐匿房产等方式,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吕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损坏多名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莱州法院据此依法对吕某某予以刑事处罚,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坚决态度,也体现了司法裁判对企图通过各种方式隐藏、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被执行人的有力震慑,同时告诫被执行人需做法律面前的“老实人”,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义务,切莫以身试法。

  拒不申报个人财产 打击拒执重拳出击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海阳市人民法院一审,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张某某返还孙某某购房款19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58741.4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先后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均被驳回。2015年7月7日,孙某某向海阳法院申请执行,海阳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分别于2017年2月9日以 97000元购买理财产品一份,2020年12月取得安置房一套,投保的分红保险于2021年4月30日期满后又取现38732.29元,以上财产均未用来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海阳法院申报。海阳法院于2018年5月8日、2019年3月7日两次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拘留15日,被执行人张某某被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已经严重扰乱执行工作,其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3年3月2日海阳法院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相关案件材料移送至海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2023年3月2日被执行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张某某到案后主动认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承诺分期还款, 2023年9月27日,海阳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典型意义

  张某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法院两次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海阳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方面有力惩治了拒绝报告财产此种抗拒执行的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另一方面警示所有被执行人严肃诚实地对待报告财产令,拒绝报告、选择性报告或虚假报告个人财产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拒执犯罪,都将受到严峻的刑事处罚。

初审编辑:孙毅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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