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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对如何规范养老保险补缴予以明确规定。市社保中心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流程。
按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即1995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他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如个人从单位离职或挂档期间中断缴费的,目前没有相应补缴政策规定,且为人社部严禁补缴之列。
补缴社保费方面,记者了解到,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于劳动关系无异议且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足3年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此类型补缴必需由补缴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补缴单位需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补缴申请及补缴证明所需的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对补缴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并在《社会保险补缴稽核表》上形成审核意见。对提供的资料无法准确判定补缴时段的,不予受理。在多个单位工作的可以多次补缴,但在一个参保单位的补缴时段不得超过三年。
用人单位与职工对劳动关系有争议和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的,需提供有效法律文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申请人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行政责令整改通知书,以此作为核实社会保险费补缴的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的原始工资发放会计凭证、银行发放工资证明等核定缴费基数。
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按照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各年度各项保险费的缴费比例补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补缴所需表格、材料,可从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hj.yantai.gov.cn/)“社会保障”栏目的“下载专区-稽核业务”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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